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呼政办规

  • 000000000/2024-01087
  • (规范性文件)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玛县国有企业公开招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 呼政办规〔2024〕5号
  • 2024-08-26
  • 2024-08-26
  • 现行有效

(规范性文件)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玛县国有企业公开招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26 来源: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字号:

                

呼政办规〔20245    

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玛县国有企业公开招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林场,县直、中省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呼玛县国有企业公开招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826

呼玛县国有企业公开招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呼玛县国有企业公开招聘活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地选拔具有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的企业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应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企业劳动用工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要全面、具体、适用性强,便于双方履行,合同期限按有关规定确定。国有企业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呼玛县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实行公开招聘时遵循“择优选人,招聘人才”的原则。

第三条 由招聘企业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企业公开招聘应当重视人才的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优先从拥有较高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人才中选聘。

第四条 企业公开招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招聘活动,禁止任何形式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企业内设机构和员工编制总量配置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企业提出方案,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向县财政局资产管理股(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股)申报。资产管理股提出核定企业编制意见,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审批通过后,由资产管理股发文实施。

(二)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和空编情况,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向资产管理股申请招聘人员编制数。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公开招聘计划,明确招聘的职位、数量、专业及其他要求等内容,拟制招聘公告,报资产管理股事前备案,并在政府网站发布招聘公告。依据岗位要求、招聘计划组织公开招聘。

第六条 企业公开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年龄及其他条件等。

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聘企业简介、招聘岗位及性质、招聘人数、资格条件、招聘办法、报名和考试时间、内容和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明确应聘者必须提供的必备材料和报名截止日期。

第七条 在公开招聘过程中,企业招聘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秘密,对应聘者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应聘者提供的个人信息,不得利用招聘活动泄露和利用应聘者个人信息。

第八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招聘要求,对应聘者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根据应聘者的学历、工作经验、专业技能和专业资格等进行分析评估,确认应聘者是否符合岗位资格要求,资格审查内容应在公开招聘公告中进行明示。在报名时明确告知应聘者资格审查结果,符合报名资格条件人员可进入考试环节。原则上同一岗位的报考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不得低于3:1的比例,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招聘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呼玛县国有企业招聘委员会同意后,另行确定开考比例。呼玛县国有企业招聘委员会由分管人社工作的县政府领导任组长,其他行业部门的县主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人社局、招聘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

第九条 在报名时的初步资格审查后,招聘企业将对拟符合条件的应聘者的相关信息进行二次核查。

第十条 企业公开招聘员工考试方式一般采取笔试、面试(面谈)、技能测试中的两种方式相结合进行。企业确定考试人员及招考方案后需报请呼玛县国有企业招聘委员会,经呼玛县国有企业招聘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可以进行招聘考试。笔试科目、面试(面谈)及技能测试内容可根据行()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要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认真研究命题范围,考试工作应实行量化评分。

第十一条 企业应在面试现场设置评委,评委由招聘委员会成员、行业专家、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一般为7-9人,考评过程应当全程录像、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企业应确保招聘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尊重应聘者的意见,及时回答应聘者的问题,不得因应聘人员提出的合法要求影响其招聘结果。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与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组织进行体检,并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综合考核。在综合考核结果的基础上,按照从优选人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性质、岗位要求等,最终决定聘用的人选。

第十四条 企业确定聘用人选后,将选聘结果在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并上报资产管理股进行聘用人员编制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招聘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单位的聘用,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视为自动放弃该职位,取消其聘用资格。

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对应聘者的投诉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根据自己的用人需求,按程序自行开展招聘活动,并由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全程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491日起施行。


原文下载:呼政办规〔2024〕5号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