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呼玛县扶贫(乡村振兴)项目资产管理与收益管理办法》
关于《呼玛县扶贫(乡村振兴)项目
资产管理与收益管理办法》的文件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和《黑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实际,修改完善《呼玛县扶贫(乡村振兴)项目资产管理与收益管理办法》。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加强扶贫(乡村振兴)资产有效利用和规范管理,保护扶贫(乡村振兴)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发挥衔接资金最大效益。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文件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资金通过农业农村部门投入扶贫(乡村振兴)所形成资产的管理。组织部、民宗、林草等行业部门投入乡村振兴资金可参照执行。
涉及领域:扶贫(乡村振兴)项目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
执行期限:有效期二年。
四、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二年。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五、文件内容的重点、重要关键词的诠释、理解的难点、落实的措施要求
(一)文件内容的重点
本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实际,主要包括总则、收益使用、扶贫(乡村振兴)资产管理与监督、附则,共计四章二十一条。
第一章为总则,包括背景依据、目的意义,明确了扶贫(乡村振兴)资产管理和收益使用的工作原则,牵头部门和行业部门职能分工,以及乡镇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相关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可比照执行。
第二章为收益使用,明确了使用项目类别,可以根据资产收益类项目、到户增收项目投资形式进行使用。对扶贫(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形成的经营收益权归属、资产收益权归属进行了明确。扶贫(乡村振兴)项目产生的收益分配原则根据《呼玛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扶贫(乡村振兴)项目资产确需转让、报废和处置的,需评估后由资产所有权者参照《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黑农厅规〔2024〕1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为扶贫(乡村振兴)资产管理与监督,乡镇人民政府、乡村振兴和行业部门根据各自权责和职能对资产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明确了扶贫(乡村振兴)资产所有者需要履行的管理职责,以及资产在发包、出租和发生所有权、经营权转移变更以及出现资产损毁时,资产所有权的变卖、报废和资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及经营权或经营方式的变更需要履行的相关程序。同时要求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做好内业档案备查、资料留痕等保障工作。
第四章为附则,明确了本管理办法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本规定凡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二)重要关键词的诠释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中央、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扶贫产业项目形成的资产或收益资金。
乡村振兴资产是指2020年年底扶贫工作结束后,2021年开始的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补助资金投入的产业项目形成的资产或收益资金。
(三)理解的难点
1.乡村振兴资产是指2020年底扶贫工作结束后,2021年开始的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补助资金投入的产业项目形成的资产或收益资金。明确“2020年底扶贫工作结束后”是为了区别资产。按照全国2020年底实现脱贫节点进行划分,2020年底前是扶贫资产,2020年后是乡村振兴资产。
2.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地出台新规定新办法,可适时进行政策调整。本办法凡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四)落实的措施要求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如有与国家、省、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的,以国家、省、地的法律法规政策为准。本办法凡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六、新旧政策对比,或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如果之前出过类似文件)
原《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玛县扶贫(乡村振兴)项目资产管理与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呼政办规〔2023〕5号)同时废止。
七、有关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
无
八、文件需要释明的其他内容
符合本管理办法条件,同时符合国家、省、地其它管理办法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的,以国家、省、地的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九、解释机关及咨询电话
本办法由呼玛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457-3561069
呼玛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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