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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玛县扶贫(乡村振兴)项目资产管理与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29 来源: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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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政办规〔20252

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呼玛县扶贫(乡村振兴)

项目资产管理与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林场,县直、中省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呼玛县扶贫(乡村振兴)项目资产管理与收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929

呼玛县扶贫(乡村振兴)项目

资产管理与收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扶贫(乡村振兴)资产有效利用和规范管理,保护扶贫(乡村振兴)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发挥衔接资金最大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和《黑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实际,修改完善《呼玛县扶贫(乡村振兴)项目资产管理与收益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中央、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扶贫产业项目形成的资产或收益资金;乡村振兴资产是指2020年底扶贫工作结束后,2021年开始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补助资金投入的产业项目形成的资产或收益资金。

第三条扶贫(乡村振兴)资产管理和收益使用,坚持“产权清晰、优先助贫、循环利用、监管规范”的原则,重点发展本地优势产业,带动脱贫人口增收致富。

第四条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扶贫(乡村振兴)资产的管理,对资产确权、变更、经营、收益分配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行业部门负责扶贫(乡村振兴)资产统计、审计、督查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资产后续管护制度,监督指导村委员会履行管护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资金通过农业农村部门投入扶贫(乡村振兴)所形成资产的管理。组织部、民宗、林草等行业部门投入乡村振兴资金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收益使用

第六条扶贫(乡村振兴)资产管理、运行单位可以根据以下投资形式进行使用。

1.资产收益类项目。扶贫资金以实物投入到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帮扶资产,由经营主体自主运营。按照资产投资主体与经营主体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获取项目收益。

2.到户增收项目。对脱贫户进行直接扶持,以达到发展产业增收致富的项目,直接为脱贫户购买的种苗、畜禽、小型设备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脱贫群众所有。由村委员会登记报乡镇备案。

第七条扶贫(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形成的经营收益要实现联农带农,收益分配向无劳动力、老弱病残脱贫户倾斜。资产收益项目要优先吸纳本地脱贫劳动力就业,帮助有劳动力的脱贫户通过就业脱贫增收。收益分配一般按正常生产周期决定,收益分配周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资产收益权归村集体所有,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相结合情况,适时开展收益对象动态调整,对于稳定脱贫的农户可以不再享受优先扶持政策,资产收益可分配给边缘户,确保扶贫(乡村振兴)资金资产保值增值并长期发挥效益,资产收益可以用于发展产业项目,并形成新的资产,录入资产管理系统,资产收益按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鼓励探索创新资产收益帮扶模式。

第九条扶贫(乡村振兴)项目产生的收益,根据《呼玛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原则,要按照章程规定,对当年的净收入进行收益分配,严禁举债分配。根据章程规定可以提取不超过本年度收益百分之二十五的公积公益金,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各村可根据本村年度收益情况,可将收益资金用于脱贫户的产业发展奖补、房屋修缮、赡养费奖励补贴,扶贫(乡村振兴)项目资产运营维护、损坏修复,人居环境整治,产业发展等。

第十条扶贫(乡村振兴)项目经营者和经营方式发生变更,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转让、处置扶贫(乡村振兴)项目资产。确需转让、报废和处置的,经评估后,由资产所有权者参照《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黑农厅规〔2024〕10号)有关规定执行,所得资金按照国家扶贫(乡村振兴)政策执行,用于乡村振兴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的,应由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评估证明文件,可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并参照《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和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不得使用扶贫(乡村振兴)项目资产为村委员会、乡镇政府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三章扶贫(乡村振兴)资产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管理各方,根据各自权责和职能对资产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1.乡镇人民政府对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及时整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2.乡村振兴和行业部门要不定期对扶贫(乡村振兴)项目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五条扶贫(乡村振兴)资产所有者要履行如下管理职责:

1.制定和执行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台账制度、经营制度等管理制度;

2.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3.维护建档立卡脱贫户的合法权益;

4.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及风险控制;

5.负责资产的收回和经营者的选定。

第十六条扶贫(乡村振兴)资产经营者负责日常维护,保障正常使用和经营。

第十七条资产在发包、出租和发生所有权、经营权转移变更以及出现资产损毁时,要遵循真实、公正、可行的原则,按法定程序进行评估,评估确认结果作为扶贫(乡村振兴)资产使用和处置的依据。

第十八条资产所有权的变卖、报废和资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及经营权或经营方式的变更均需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资产投资主体审批,并由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公示公告等形式公开,提高透明度。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乡村振兴)项目资产。

第十九条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受益对象、实施主体、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群众享有资产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二十条资产的确权、移交、变更、经营、收益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方案、会议纪要、公示、资金拨付、图片等资料要及时归档,形成完整的档案,长期存档备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即日起生效,有效期二年。本规定凡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原《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玛县扶贫(乡村振兴)项目资产管理与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呼政办规〔2023〕5号)同时废止。

原文下载:呼政办规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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