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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呼玛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9-24 来源:呼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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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呼玛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

使用管理办法》文件的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

为了在突发欠薪事件中让农民工得到基本的生活救济保障,防止欠薪矛盾升级,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为防止我县出现欠薪恶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特制定此管理办法,保障县内农民工合法权益,预防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呼玛县县域管辖内的所有行政区域。

四、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预留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五、文件内容的重点、重要关键词的诠释、理解的难点、落实的措施要求

(一)文件内容的重点

一是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的性质和用途。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是由县政府设立,解决本县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或欠薪逃匿、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工资造成的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时,用于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

二是应急周转金的适用范围。阐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拖欠金额的可申请使用应急周转金的三种情形。

三是应急周转金的使用程序。(一)农民工提出申请的,由县人社部门调查确认其身份和拖欠金额,情况属实的,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生产困难,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用人单位向县人社部门提交使用应急周转金申请。(二)用人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应急周转金使用协议,同时向县人社、财政部门备案。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隐匿或逃匿等特殊情况无法签订协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登记保管,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决定是否启用应急周转金。(三)申请部门需提供资料和按政策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是应急周转金的筹措及日常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应急周转金由县政府负责筹集,标准为100万元,并纳入财政预算,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如因核销造成资金不足的,由县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及时补足。对辖区没有直接管辖权的建设项目,按照“谁批准开工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责任。

五是应急周转金的垫付审批。应急周转金申请审核无异议签订协议的,由县人社部门报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拨付。低于50万元,经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批准后由县人社部门支付资金;50万以上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支付。对符合先行垫付条件的农民工,拖欠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应一次性全额垫付;拖欠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垫付数额不得超过被拖欠工资金额的20%,垫付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如有特殊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可适度提高应急周转金垫付额度。对垫付期间内归还应急周转金的免收利息;超过垫付期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先行垫付的应急周转金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发放,并向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农民工需在领取应急周转金的同时书面承诺同意在追回工资中予以抵扣已领取的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用人单位应按照使用协议的约定,按时将先行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偿还至行业主管部门指定账户。再由行业主管部门返还至县人社部门,年末由县人社部门返还县财政部门指定账户。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偿还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对恶意欠薪的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法律渠道予以追偿。

(二)重要关键词的诠释

应急周转金是县人民政府在企业无力支付欠薪或企业主欠薪逃匿,为应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欠薪突发事件而设立的应急性财政资金安排。需要指出的是,应急周转金是财政资金,不向用人单位收取费用,不会增加企业负担。各地区市、县(区)级政府已普遍建立了应急周转金,为应对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应急周转金只是“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不改变用人单位清偿工资的责任,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三)理解的难点

1.应急周转金如何筹集?

应急周转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应急周转金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并纳入财政预算,负责为欠薪农民工工资的垫付。具体储备额度为:100万元。

2.应急周转金垫付金额如何界定?

对符合先行垫付条件的农民工,拖欠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应一次性全额垫付;拖欠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垫付数额不得超过被拖欠工资金额的20%,垫付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如有特殊情况,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度提高应急周转金垫付额度。

(四)落实的措施要求

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监管责任,在应急周转金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用人单位(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故意制造拖欠农民工工资假象或采取其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应急周转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新旧政策对比,或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如果之前出过类似文件)

与旧政策相比,新政策主要在“新政策应急周转金标准为100万元,并纳入财政预算,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方面作了修改完善,将应急周转金标准由200万元改为100万元。

七、有关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

八、文件需要释明的其他内容

九、解释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释机关:呼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457-3561019

呼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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