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玛县黑龙江城区段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政办规〔2026〕3号
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呼玛县黑龙江城区段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林场,县直、中省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呼玛县黑龙江城区段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22日
呼玛县黑龙江城区段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呼玛县黑龙江城区段秩序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呼玛县城区段沿江区域北起县供水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南至下站渔邨,范围内的沿江区域资源利用、船舶停泊秩序及对社会公众开放,具有游览观光、文化传播、运动健身、休憩娱乐等公共活动功能的区域管理,适用本办法。
黑龙江城区段沿江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人民政府依据黑龙江城区段沿江区域综合规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黑龙江城区段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及呼玛镇人民政府开展黑龙江城区段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确定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沿江区域开发建设、生态保护、资源利用、日常管理及突出问题整治等工作,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发现有违反限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行为的,予以劝阻、制止和依法处置。
第五条 黑河海事局呼玛海事处、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县外事办、呼玛边境管理大队等有关部门依据属事管理原则,对沿江区域所涉及行政事项进行行业指导监督,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规划、保护、利用、管理及突出问题整治等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黑河海事局呼玛海事处负责黑龙江城区段水域(含停泊点)内的趸船(趸船码头)等水上浮动设施,游艇、摩托艇等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划定并管理通航专用水域;对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内停泊的船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联合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呼玛镇人民政府,对在黑龙江城区段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趸船(趸船码头)等水上浮动设施和船舶的船容船貌,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整合呼玛海事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等部门及呼玛镇人民政府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黑龙江城区段沿江区域综合规划。
(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黑龙江城区段港口岸线管理,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配合呼玛海事处做好客运趸船的管理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健全沿江区域综合公共交通体系,优化客货运输码头布局和航运功能。
(四)县水务局负责对黑龙江城区段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堆砂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呼玛镇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建、乱堆、乱采等“四乱”问题整治;会同县公安局依法打击查处破坏水利工程设施、非法取水和非法采砂行为。
(五)县公安局负责黑龙江城区段治安管理;依据法律规定对水域周边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在冬季封江、春季开江前发布安全公告;配合呼玛镇人民政府对人员和车辆涉险过江等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配合呼玛海事处、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和呼玛镇人民政府对沿江区域开展监督检查,对群众自发开展的水上、冰上等非经营性娱乐活动进行管理,取缔非法经营场所、非法营运车辆、涉险冰雪娱乐旅游活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六)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黑龙江城区段沿江旅游发展的综合协调、行业指导和宣传推广;对开展涉江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和导游进行行业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根据呼玛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办理黑龙江城区段沿江区域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对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和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八)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开展城区段水域(冰面)、沿江区域相关管理及安全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依法对沿江区域冰雪旅游景区景点在建重大建设项目、冰雪运动场所、冰雪赛事活动建筑物的工程质量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城区段水域(冰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监督指导沿江区域已建成城市公园、照明及户外牌匾标识设施的管理工作。
(九)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黑龙江城区段捕鱼活动的监督管理,开展打击违禁网具专项执法,依法打击和查处非法捕捞行为。
(十)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黑龙江城区段林草湿地保护管理、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沿岸开展沿江林草湿地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
(十一)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黑龙江城区段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并实施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工作,对已与黑龙江城区段水上船舶签订危险废物转运处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指导。
(十二)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黑龙江城区段宾馆、旅店、洗浴、美容美发及歌舞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核、发放,依法对取得卫生许可的经营场所开展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应急抢险救援力量建设,协调各类应急队伍开展黑龙江城区段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呼玛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监测工作。按照黑龙江城区段冰面活动规划,指导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行业部门督促冰上项目经营主体开展冰层检测和冰上项目经营活动;根据事故调查权限,指导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行业部门开展冰上项目经营活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十四)县消防救援局负责对黑龙江城区段江面(冰面)区域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场所进行消防监管,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十五)县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黑龙江城区段涉俄外事管理工作;依据中俄界河管理相关协定及外事工作规定,对在城区段水域、冰面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赛事、水上水下作业等涉及界河涉外管理的事项,按程序履行对俄通报与沟通协调职责;负责沿江区域涉外活动的外事政策指导与合规审核,配合相关部门处置涉边涉外突发事件。
(十六)呼玛边境管理大队负责黑龙江城区段界江水域及沿岸的边境管控工作;开展日常边境巡逻防控,防范、查处非法越界等涉边违法犯罪;对在江面(水域、冰面)举办的各类活动进行逐级报告、审批;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涉边联合执法,协同劝阻、制止人员、车辆涉险越界行为,维护边境安全秩序。
第六条 黑龙江城区段沿江区域综合规划应当依法编制,与黑龙江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统筹研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黑龙江城区段沿江区域综合规划,应当根据黑龙江城区段沿江区域的特点和需求,明确沿江区域的发展目标、功能布局、标志节点、空间延伸、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结合商业娱乐和旅游体育等产业布局,划定趸船(趸船码头)设置区、船舶停泊区、商业经营区、运动娱乐区等功能区,确定功能区管控要求;对沿江区域绿化率、停车配套、商业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统筹和优化。
第七条 县有关部门针对沿江区域,依法编制专项规划计划、出台制度规范、作出行政许可、批准有关活动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
第八条 县有关部门要结合沿江水岸特点,在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符合规划布局及防汛、航道安全、岸线用途管制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全面安全评估,打造安全的沿江公共活动空间,为游览、野餐、露营、垂钓(冬钓)、游泳(冬泳)提供条件,满足社会公众亲水乐水、赏冰玩雪的需求。
第九条 县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黑龙江城区段的安全风险、环境影响、区域条件等实际情况,划定公共活动区域,并通过设置标识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和告知。
第十条 县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沿江区域内设置警示、禁止等安全标识。安全标识应当明显、统一,易于辨识。
社会公众应当遵守管理要求,按照警示、禁止的安全标识,做好个人的安全防护。
第十一条 县有关部门、呼玛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各自设置的沿江区域设施,依法确定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对维护养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发现存在污损、毁坏、安全隐患以及无法正常使用等情形的,督办和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修复或者更换,确保设施完好和功能正常。
第十二条 黑龙江城区段全时段对社会公众开放。因防汛抗灾、重大活动和其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封闭的除外。临时封闭相应区段的,县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黑龙江城区段范围内可以充分提供、能够保障公众普遍公平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实行免费使用;相对稀缺、不能充分提供,或者主要由部分社会公众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可以有偿使用,并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有偿使用权的受让方。
第十四条 利用有偿使用的黑龙江城区段市政公共资源(含岸线、水域、冰面)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须符合黑龙江城区段沿江区域综合规划和相关法律规划,并依法取得有偿使用权。
设置公务趸船码头、公共客运趸船码头,从事公益性活动、群众性活动以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活动的,不适用有关有偿使用的规定。
第十五条 在黑龙江城区段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得损害防洪堤防、道路、桥梁、码头、渡口、管道、缆线等设施,并依据法律法规和省地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县有关部门、呼玛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黑龙江城区段的管理与利用工作。
第十八条 县、乡两级财政部门应当将黑龙江城区段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黑龙江城区段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呼政办规〔2026〕3号
终审:邵平
复审:胡永泉
初审:蔺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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