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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呼玛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维修实施细则》的通知
  • 呼政办规〔2026〕1号
  • 2026-05-21
  • 2026-06-04
  • 现行有效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呼玛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维修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6-04 来源:呼玛县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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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政办规〔20261

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呼玛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建后管护维修实施细则的通知

乡镇、林场,县直、中省直各单位:

县政府同意,现将《呼玛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维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521

呼玛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建后管护维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4号)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农建发〔2025〕3号)以及《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由政府财政资金、国债资金投入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管护工作。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遵循“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专业养护与使用者管护相结合”的机制。坚持“建管并重、管养明确、权责明晰、保障有力、持续高效”的方针,确保“良田良用”。

第四条  建后管理,指对高标准农田资产、管护主体、资金使用、监督考核、信息档案等进行的组织、协调、监督与评价等行政和组织行为。建后养护,是指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进行的日常看护、巡查、小修小补、定期维护等具体的技术性活动。

第二章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工程设施的所有权和管护权。指导乡镇、村集体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建后管护主体单位签订管护协议,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和管护任务。整合落实县级管护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定期对辖区内高标准农田管护情况进行巡查和督导。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护工作的组织实施,作为管护工作的主体管理单位,负责宣传、组织和协调。受县级委托,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组织对管护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协调处理管护过程中的矛盾纠纷。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是项目建后管护直接责任主体,全面统筹本村建后管护工作,组织成立村民自治管护小组,实行分片包干、分区负责、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管护机制。

1.分区划片:根据项目区和设施分布,合理划定管护网格及责任区域,明确管护范围边界,做到全覆盖、无死角。村“两委”包片干部负责分管片区管护指导,开展管护人员培训,解决简单技术问题,检查管护质量,督促问题整改。

2.责任到人:村民自治管护小组成员分别包片、包块、包人头,每人对应具体管护区域和设施点位,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责任。管护员负责责任区域日常巡查,及时发现设施损坏、违规使用等问题,第一时间上报包片干部,做好巡查记录,跟踪整改落实。

3.日常巡查:对责任区内农田水利、田间道路、晾晒场等设施进行常态化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超限超重车辆及违规机械驶入田间道路,严防碾压损毁路面等设施;及时发现、登记、上报设施破损、故障等情况。

4.组织维护:牵头开展责任区内简易维修、清淤疏通、环境整治等工作,组织发动群众投工投劳参与管护。

5.动员群众:引导受益群众自觉爱护设施、主动参与管护、履行相关义务,形成村“两委”牵头、分区包干、责任到人、群众参与的长效管护机制。

第三章管护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田块整治工程,要保持田面平整,及时修复水冲沟壑;排水工程,要定期清理渠道内的淤泥、杂草、垃圾,确保水流畅通;对涵管等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清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晾晒场要保持地面平整坚实、排水通畅,及时修补破损部位,定期清理杂物、积水及秸秆残留等杂物,确保晾晒功能完好、作业安全便捷;田间道路,要保持路面平整、无杂物堆积,及时修复路面坑洼和路肩坍塌,保证农业机械正常通行。

第九条  各类设施的养护应达到“设施完好、功能健全、运行正常、环境整洁”的基本标准。

第四章管护维修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条管护维修资金来源。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资金由政府投入、村级自筹、村民自筹三部分统筹构成:

1.政府投入(70%):高标准农田项目专项资金列支的建后管护资金、县级财政管护预算资金。

2.村级自筹(20%):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村集体经济收益、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等方式筹集管护经费。

3.村民自筹(10%):由项目区受益村民按规定自筹10%管护资金。可采取出工、出劳、出车等方式折抵自筹费用,由村委会统一登记、据实核算,确保管护经费和人力保障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资金用途。管护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工程设施维护维修、耗材购置等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乡镇政府将村“两委”排查上报的工程质量问题和维修预算,统一报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县级维修资金经县财政局审核后确定;村级自筹和村民自筹维修资金由村“两委”按比例、按要求组织自筹。

维修资金拨付至项目乡镇,由乡镇按维修程序组织实施。维修资金未达到政府采购或招投标金额的,维修工程可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或有资质的企业开展维修。

第五章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县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检查管护主体责任和管护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维修资金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便于后续评估与修订。


原文下载:呼政办规〔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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