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呼玛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维修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政办规〔2026〕1号
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呼玛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建后管护维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林场,县直、中省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呼玛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维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1日
呼玛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建后管护维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4号)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农建发〔2025〕3号)以及《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由政府财政资金、国债资金投入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管护工作。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遵循“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专业养护与使用者管护相结合”的机制。坚持“建管并重、管养明确、权责明晰、保障有力、持续高效”的方针,确保“良田良用”。
第四条 建后管理,指对高标准农田资产、管护主体、资金使用、监督考核、信息档案等进行的组织、协调、监督与评价等行政和组织行为。建后养护,是指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进行的日常看护、巡查、小修小补、定期维护等具体的技术性活动。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工程设施的所有权和管护权。指导乡镇、村集体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建后管护主体单位签订管护协议,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和管护任务。整合落实县级管护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定期对辖区内高标准农田管护情况进行巡查和督导。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护工作的组织实施,作为管护工作的主体管理单位,负责宣传、组织和协调。受县级委托,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组织对管护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协调处理管护过程中的矛盾纠纷。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是项目建后管护直接责任主体,全面统筹本村建后管护工作,组织成立村民自治管护小组,实行分片包干、分区负责、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管护机制。
1.分区划片:根据项目区和设施分布,合理划定管护网格及责任区域,明确管护范围边界,做到全覆盖、无死角。村“两委”包片干部负责分管片区管护指导,开展管护人员培训,解决简单技术问题,检查管护质量,督促问题整改。
2.责任到人:村民自治管护小组成员分别包片、包块、包人头,每人对应具体管护区域和设施点位,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责任。管护员负责责任区域日常巡查,及时发现设施损坏、违规使用等问题,第一时间上报包片干部,做好巡查记录,跟踪整改落实。
3.日常巡查:对责任区内农田水利、田间道路、晾晒场等设施进行常态化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超限超重车辆及违规机械驶入田间道路,严防碾压损毁路面等设施;及时发现、登记、上报设施破损、故障等情况。
4.组织维护:牵头开展责任区内简易维修、清淤疏通、环境整治等工作,组织发动群众投工投劳参与管护。
5.动员群众:引导受益群众自觉爱护设施、主动参与管护、履行相关义务,形成村“两委”牵头、分区包干、责任到人、群众参与的长效管护机制。
第三章 管护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田块整治工程,要保持田面平整,及时修复水冲沟壑;排水工程,要定期清理渠道内的淤泥、杂草、垃圾,确保水流畅通;对涵管等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清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晾晒场要保持地面平整坚实、排水通畅,及时修补破损部位,定期清理杂物、积水及秸秆残留等杂物,确保晾晒功能完好、作业安全便捷;田间道路,要保持路面平整、无杂物堆积,及时修复路面坑洼和路肩坍塌,保证农业机械正常通行。
第九条 各类设施的养护应达到“设施完好、功能健全、运行正常、环境整洁”的基本标准。
第四章 管护维修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条 管护维修资金来源。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资金由政府投入、村级自筹、村民自筹三部分统筹构成:
1.政府投入(70%):高标准农田项目专项资金列支的建后管护资金、县级财政管护预算资金。
2.村级自筹(20%):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村集体经济收益、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等方式筹集管护经费。
3.村民自筹(10%):由项目区受益村民按规定自筹10%管护资金。可采取出工、出劳、出车等方式折抵自筹费用,由村委会统一登记、据实核算,确保管护经费和人力保障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资金用途。管护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工程设施维护维修、耗材购置等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乡镇政府将村“两委”排查上报的工程质量问题和维修预算,统一报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县级维修资金经县财政局审核后确定;村级自筹和村民自筹维修资金由村“两委”按比例、按要求组织自筹。
维修资金拨付至项目乡镇,由乡镇按维修程序组织实施。维修资金未达到政府采购或招投标金额的,维修工程可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或有资质的企业开展维修。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检查管护主体责任和管护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维修资金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便于后续评估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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