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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玛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呼政办规〔2024〕2号
  • 2024-04-28
  • 2024-04-28
  • 现行有效

(规范性文件)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玛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28 来源: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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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政办规〔20242

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呼玛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林场,县直、中省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呼玛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428

呼玛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

2.2 各成员单位职责

2.3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和预警支持系统

3.2 预警分级及发布

3.2.1 预警分级

3.2.2 预警分级标准

3.2.3 预警启动与解除

3.2.4 预警信息发布 

3.3 应急准备

3.3.1 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3.3.2 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3.3.3 核算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

3.3.4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级响应

4.1.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4.1.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4.1.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2 级响应

4.2.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4.2.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4.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3 I级响应

4.3.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4.3.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4.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4 区域应急联动

4.5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4.5.1 应急措施的执行

4.5.2 应急措施的监督

5 信息公开

5.1 信息报告

5.2 信息公开

6 指挥和协调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资源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7.4 制度保障

7.5 基础设施及物资保障

7.6 宣传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 宣传

8.1.2 培训

8.1.3 演练

8.2 预案修订

8.3 预案实施或生效

9 其他事项

10 名词术语定义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呼玛县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和应对能力,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预警防控环境空气污染,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2013504号);

5)《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黑政发〔20141号);

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524号);

7)《大兴安岭地区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署办规〔20164号);

8)《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修改单;

9)《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10)《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

11)《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保大气函2018875号);

12)《关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黑环办发2022122号);

13)《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

14)《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呼玛县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出现大气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处理工作。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因臭氧(0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县按照污染控制分区,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响应。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县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县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各责任单位根据本预案,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政府相关部门专项预案与本预案共同构成呼玛县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指挥部组成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主任和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草局、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省驻大兴安岭地区监测中心、县气象局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成员的县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指挥部(简称县指挥部)。

2.2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组织部负责根据专业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会同相关部门,就应对大气重污染天气工作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督导大气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相应预警、应急信息。

县监察委负责对由指挥部或县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在执行各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各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应急值守工作,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报告有关重污染天气的信息,下达发布各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指令,按规定办理需向上级政府上报的重污染天气有关情况信息;办理县政府有关重污染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督促落实县政府有关批示、指示。

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工业企业落实大气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减停产措施。

县教育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指导和监督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乃至停课等措施。

县公安局负责保障预警应急期间的社会稳定,制定并组织落实大气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

生态环境局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预警系统;联合县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开展环境执法巡查、检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大气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方案,指导检查建筑工地围挡、冲洗、硬化、覆盖、喷淋、绿化及临时停工情况,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组织开展扬尘、抛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等污染源执法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督导落实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确保公共客运安全正常运行;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施工扬尘治理。

县林草局负责做好涉及森林、林地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火灾隐患的预防工作。

韩家园林业局负责做好涉及森林、林地自然保护区内火灾隐患的预防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开展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科学指导公众提高防护能力。

县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大气重污染天气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县发改局负责落实应急响应状态下的清洁能源调配、能源和电力保障工作,协调省级电力公司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等级下的减排目标,在确保居民水电气暖供应的原则下,根据政府发布的工业企业限(停)产序位和工业用电负荷需求降低情况,最大限度减少发电企业发电量,降低发电企业的污染物排放。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露天矿山的限(停)产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督导水利工程扬尘治理和河道、湖泊岸滩露天焚烧监管。

县商务局负责督导有关部门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加油站、储油库、油气车、油罐车的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进行督导检查。

县文旅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广播电视信息发布工作,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期间广播电视新闻报道,营造有利于处置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予以严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建立以乡(镇)、村(屯)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

省驻大兴安岭地区监测中心协助呼玛县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提供环境监测相应技术支撑。

县气象局负责向县应急指挥部和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县生态环境局进行空气污染预报会商,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3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接受县指挥部指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呼玛县政府及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生态环境局有关大气重污染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省、地、县有关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3.负责与县应急指挥及其成员单位信息沟通;

4.负责下达发布各级大气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指令,向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监测和预警支持系统

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整合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资源,环保部门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气象部门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分析预报。

预警服务平台建在气象局,作为全县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支持系统,做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实现资源共享。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预警分级

按照《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保大气函2018875号)有关规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因臭氧(0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我县重污染天气划分3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Ⅲ级(黄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和Ⅰ级(红色)预警。取消原有的蓝色预警,改为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

3.2.2预警分级标准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但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 橙色预警以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但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 红色预警以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为分级标准。

上述AQI指数(空气质量指数)是指城市所有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AQI日均值数据。

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大气法》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应急减排措施应依法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指南制定。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上述AQI指数(空气质量指数)是指城市所有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AQI日均值数据。

3.2.3预警启动与解除

1.预警启动

1)发布预警。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分级标准时,呼玛县人民政府应及时确定预警等级,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按既定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或按照所在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应急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

2)发布程序与方式。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组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根据现状分析、预报信息,结合应急管控情况,进行综合研判。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县指挥部。

3)预警级别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等因素发生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报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2.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AQI150),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县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根据现状分析、预报信息结合污染源管控情况决定是否可以解除预警,解除预警的决定向县指挥部通报。全县预警解除信息经县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

3.2.3预警信息发布

根据上级发布的预警通报,县指挥部发布我县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县指挥部办公室通过以下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1)建立县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以短信或传真等方式向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企业发布预警信息。

2)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3)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3.3应急准备

3.3.1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逐个排查本区域内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清单须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定期更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按要求将清单报上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3.3.2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涉及的工业企业按照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方案须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情况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应急运输等措施。企业应当制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

3.3.3核算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

减排基数应当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下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当分别达10%、20%和3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应当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3.3.4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将应急减排措施层层落实到具体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分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应急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对涉及民生保障、污染治理水平国内领先、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可免于执行应急停产措施,实施最大比例限产。

4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Ⅲ级、II级和I级,与预警分级一一对应。

4.1 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当发布黄色(Ⅲ级)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响应措施:县政府组织实施以下内容

4.1.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4.1.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施工工地采取停工或其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1.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在全县范围内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减少土石方施工开挖规模,建筑拆除等施工必须采取有效的覆盖、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

3)对纳入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制造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4)全社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2 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当发布橙色(II)预警时,启动II级响应。

响应措施:县政府组织实施以下内容

4.2.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4.2.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合乘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施工工地采取停工或其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5)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在大气污染城市范围内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每日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1次以上,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施工工地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刷粉、护坡喷浆、切割、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建筑垃圾运输车、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

3)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对纳入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制造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5)全社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响应措施的落实。

4.3 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当发布红色(Ⅰ级)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响应措施:县政府组织实施以下内容

4.3.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建议停止大型露天活动;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4.3.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合乘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施工工地采取停工或其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在大气污染城市范围内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每日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2次以上,重点区域道路洒水频次增加4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施工工地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刷粉、护坡喷浆、切割、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建筑垃圾运输车、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砂石(堆)场、裸露土地增加洒水频次4次以上;混凝土、搅拌站、砂石场除供应抢险及特殊工艺工程外,停止作业。

3)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国IV排放标准以下的柴油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本县公务用车停驶全部公务车辆的30%,公共交通运输部门加大运力保障力度,城市公共交通全部免费运营。

5)对纳入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制造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6)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

7)进一步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地执法检查频次。

8)全社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响应措施的落实。

4.4区域应急联动

当《黑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大兴安岭地区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我县按照本应急预案内容,实施相应等级的减排措施。当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区(县)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县指挥部办公室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相关部门应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4.5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4.5.1应急措施的执行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明确应急措施执行的程序和方式,按照程序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的时间、范围、通知方式等,并明确监督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部门和内容。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负责将接收到的空气质量预警信息、气象预报信息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在接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后向各县直部门及各乡(镇)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各乡(镇)各县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在接到预警级别后通知相关企事业单位做好准备。应急措施自通知下达后正式开始。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实施应急措施的企事业单位或部门,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将书面请示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暂缓实施。 

4.5.2应急措施的监督

在应急期间与应急响应终止后的10日内,采用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重点对重污染天气情况下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停驶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禁止露天焚烧和明火烧烤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5信息报告及公开

5.1信息报告

发生大气重污染天气之后,呼玛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向大兴安岭行署及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作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大气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污染物种类及可能持续的时间等基本情况。

5.2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大气重污染天气预警可能持续的时间、防范建议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和手机短信以信息发布、情况通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6指挥和协调

县指挥部负责全县大气重污染天气的指导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本辖区大气重污染天气的相关指挥协调部门及职责。

7保障措施

7.1人力资源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分管负责人及具体联络员,确保应急处置指令畅通。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保证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能迅速启动并落实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7.2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应急响应、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经费,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7.3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指挥部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和媒体,建立各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7.4制度保障

县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时,对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纳入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对未按照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约谈;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7.5基础设施及物资保障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根据我县的地域特点和通信保障工作的需要,有针对性的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尤其要加强小型、便携等适应性强的应急通信装备配备,形成手段多样、能够独立组网的装备配置系列,并加强对应急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确保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呼玛县重污染天气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与各企业突发环境时间应急预案联动,相关部门之间应资源共享、协调配合。

7.6宣传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积极组织开展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县委宣传部要加强对新闻报道的统筹协调,加强舆论监督和导向管理。媒体要及时准确地发布相关信息,普及相关科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积极科学地应对大气重污染天气。

8预案管理

8.1宣传、培训和演练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应急演练。本预案每年实时组织演练。

8.1.1宣传

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大气重污染天气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8.1.2培训

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有关类别大气重污染天气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大气重污染天气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8.1.3演练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本预案每年实时组织演练。

8.2预案修订

本预案至少每3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案修订: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省、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4)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开展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修订工作。

8.3预案实施或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玛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呼政办规〔202212号)同时废止。

9其他事项

1)杜绝“一刀切”现象发生,强制性措施中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排放污染物,以及提高治污效率等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导重点行业企业分类制定并落实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对不可中断或中断周期超过24小时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提前指导企业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达到减排比例要求,其他行业按照应急减排清单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公共及自备煤电机组以及其他已备案的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应根据协同处置量核算最低生产负荷。

2)在I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生态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非本市车辆(如有特殊需要也可实施限行)除外。

3)当紧急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4)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

5)各成员单位及各相关企业应参照本预案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

10名词术语定义

空气污染指数(AQI):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各项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的影响,将常规监测的几种空气污染物浓度简化成为单一的概念性指数值形式,它将空气污染程度和空气质量状况分级表示,适合于表示城市的短期空气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针对单项污染物的还规定了空气质量分指数。参与空气质量评价的主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等六项。

附件:1.呼玛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

2.呼玛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

3.呼玛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图


附件1呼玛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职责分工

附件2呼玛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3呼玛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图

减排措施-道路扬尘

减排措施-工业源

减排措施-施工扬尘

减排措施-移动源


原文下载:呼政办规〔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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