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试行)
黑龙江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规范资金发放流程,根据《黑龙江省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黑财办〔2021〕11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切实做好全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的通知》(黑财监〔2021〕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按照党和国家政策规定,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列入省财政厅向社会公布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政策清单内,直接发放给城乡居民、农民、低保人员、学生等特定补贴对象的各类到人到户补贴资金(不含涉密、社会保险待遇和国家有特殊规定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是指依托省级政务云平台和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全省集中统一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 一卡通”平台),并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实现数据对接,补贴资金纳入“ 一卡通"平台集中管理,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实行"一人(户)一卡" 发放补贴资金。建立由县区级以上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学校,以下统称补贴项目主管部门)通过"一卡通"平台推送补贴发放计划,同级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国库集中支付,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补贴对象线上查询补贴政策和个人补贴发放信息的“闭环管理”新模式。
第四条 根据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工作开展需要,逐步建立起财政、人民银行、人社、公安、民政、住建等部门及相关银行金融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动态更新相关信息。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将所有补贴资金纳入"一卡通"平台发放并实行补贴政策清单动态管理;坚持惠 民便民、一卡统发、流程规范、信息共享、公开透明,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人到户,各项惠民惠农补贴政策兑现到位。
第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项补贴资金申报、 审核、发放、监管过程中履行职责的各相关部门(单位)和银行金融机构等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与“一卡通”平台财政侧接口安全稳定运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做好本级预算安排、预算指标分解下达及清算等工作,对同级补贴项目主管部门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进行协调、督促、指导。做好财政部门管理的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等 相关部门协调代理银行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并对其进行综合考评。
(四)各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向社会集中统一公开补贴政策清单等工作。
第八条 人社部门负责“一卡通”平台建设、社会保障卡发放管理和惠民惠农“一卡通”服务专区建设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一卡通”平台建设、启用、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财政、人民银行、公安、民政、住建等部门及相关银行金融机构信息共享交互机制。
(二)负责"一卡通"平台机构、管理员建立和培训指导,根据平台运行中发现的问题,优化提升平台功能,保障平台稳定运行。
(三)负责与省内相关银行金融机构签订社会保障卡服务协议,督促和指导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做好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发行服务工作,对其履行协议情况、服务质量等进行考核。
(四)负责依托黑龙江政务服务网、“全省事 ”APP建立惠民惠农"一卡通"服务专区,提供补贴政策和补贴发放信息公开查 询功能,并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链接。负责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发放数据统计等工作。
第九条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或责任部门)负责补贴政策执行和资金管理发放工作。主要职责:
(一)按照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要求,完善相关制度办法,规范补贴资金发放流程,实现管理规章制度化、程序流程规范化、操作权限明确化。
(二)负责组织采集和及时更正补贴发放基础信息数据, 组织告知补贴对象在补贴资金发放前申领社会保障卡、启用社保账户和激活金融账户。审核补贴发放资料,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对发放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三)负责与人社部门对接沟通,采用政务外网或实名制 VPN 连接方式访问"一卡通"平台。建立本层级本部门经办员、审核员、监督管理员用户,并对业务经办规范性和安全性负管理责任。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掌握“一卡通”平台操作技能,按时通过"一卡通"平台生成补贴发放计划,并推送至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完成补贴资金发放。建立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台账,做好发放清册存档和资金对账等工作。
(四)负责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信访及信息公开申请。 主动向社会公开补贴政策文件,并会同财政部门动态调整补贴政策清单,会同人社部门做好补贴发放信息公开查询等工作。
第十条 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学校、专门经办机构(如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等单位是采集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一)负责采集、核实、统计本区域(本单位)内符合政 策条件的补贴对象的基础信息并进行动态更新管理,确保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采取入户调查、发布通知等方式,提醒督促补贴对象在补贴资金发放前办好社会保障卡。
(二)按照政策要求,编制补贴发放花名册,及时报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做好相关发放资料的收集归档。
(三)负责组织开展补贴资金政策宣传、公开公示、业务查询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十一条 省内各级人民银行负责做好“一卡通”发放补贴资金相关专户管理、资金清算等工作。
第十二条 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负责做好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的涉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清算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相关工作。省内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做好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的涉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的资金清算等工作。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负责补贴资金发放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将补贴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和国库集中支付批量业务支付明细,及时准确汇入补贴对象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支持办理持非本行社会保障卡(或原银行卡折)补贴对象的补贴资金发放业务,并免收跨行手续费。
(二)支付业务办理完成后,实时返回国库集中支付凭证 回单和国库集中支付批量业务支付明细回单。对发放不成功的补贴资金,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按原渠道退回,并逐笔规范注明资金发放失败原因。如因代理银行主动退回,需标注"代理银行支付失败"字样,并注明具体原因;如因收款银行原因被动退回,需标注“收款银行收付失败”字样,无需整理加工收款银行相关报错信息,直接返回系统即可。
(三)根据财政部门签收成功的支付凭证,及时生成划款凭证,做好资金清算工作等。
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负责补贴对象支取补贴资金相关服务工作。主要职责:
(一)为补贴对象提供社会保障卡申领(首次)、社保账户启用、金融账户激活、取款转账、密码重置等免费服务。
(二)对于年老体弱、未成年人、省(境)外居住、服刑人员、重病、伤残等特殊群体,提供线上申领、他人代办、上门办理社会保障卡等便捷服务。
(三)提供补贴资金自助查询和打印服务,补贴对象用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即可查询并打印补贴资金发放明细清单。
第三章补贴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对年度补贴政策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每年11月底前,省级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提交下一年度补贴政策调整清单及相关政策文件;市(地)财政部门牵头汇总市本级及所属县(市、区)级补贴政策调整清单及相关政策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次年1月初,省财政厅汇总全省各级补贴政策清单后统一向社会集中公布。凡列入年度补贴政策清单的项目均应纳入“一卡通”平台发放管理。
第十六条 依据年度补贴政策清单,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统一在"一卡通"平台和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动态维护补贴项目,除中央和省另有规定外,新增年度补贴政策清单均应纳入两个系统管理;政策到期补贴项目不再执行的,应及时在两个系统中停用相应补贴项目。所有纳入两个系统管理的补贴项目原则上均实行"一卡通"发放。
第十七条 补贴政策清单原则上年初确定后,当年执行中不作变更。中央、省级补贴项目有调整的,由省级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填写《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调整变更申请表》 (详见附件)报送省财政厅调整补贴政策清单;市(地)、县(市、区)级补贴项目有调整的,由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填写《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调整变更申请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各市(地)财政部门报省财政厅复核后统一调整补贴政策清单。
第四章 补贴资金发放流程
第十八条 全省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属期和频次按照各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各补贴项目 应由省级补贴项目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发放属期和频次,全省执行统 一标准,按以下流程执行: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学校、专门经办机构等单位采集数据,公示申报;补贴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数据审核把关,履行审批程序后,将补贴发放信息导入“ 一卡通”平台(社会保障卡渠道)比对校验,生成补贴资金发放计划推送至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由补贴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发放失败的补贴资金,补贴项目主管部门通过“一卡通”平台发起补发。对补贴资金发放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暂不能办理社会保障卡的极少数特殊人员,按其原卡(折)采取手工录入“ 一卡通”平台(非社会保障卡渠道)核对校验的方式发放补贴资金,并实行人员动态管理,待办理社会保障卡后再使用其本人社会保障卡发放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数据采集。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学 校、专门经办机构等单位根据补贴发放需要,在每次补贴发放周期前准确采集、更新基础数据,并依据补贴政策和资金分配方案编制当前发放花名册。
第二十条 公示申报。数据采集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学校、专门经办机构等单位要利用政务村务等公开场所或互联网平台,公示补贴项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形成公示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将补贴发放花名册、公示证明材料报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数据审核。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对报送的补贴对象基础信息、补贴发放数据等资料进行审核,应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完毕,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信息比对。补贴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格式将补贴对象姓名、身份证号、补贴金额、手机号码、地址等基础信息,批量导入“一卡通”平台进行社会保障卡信息比对校验。根据比对结果,针对无卡和无效卡补贴对象区分不同情况,组织补贴对象自选银行办理社会保障卡并启用社保账户和激活金融账户。
第二十三条 计划生成。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将经审核确认的补贴信息批量导入“一卡通”平台生成补贴发放计划,计划包括主单信息和明细信息,主单信息包括该发放计划的项目基础信息和汇总信息,明细信息包含该发放计划中具体人员的补贴信息。
第二十四条 支付申请。补贴项目主管部门通过“一卡通”平台将补贴发放计划推送至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后,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挂接相应指标生成国库集中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对补贴发放计划和支付申请等复核通过后,生成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和国库集中支付批量业务支付明细发送至代理银行。
第二十五条 补贴兑付。代理银行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和国库集中支付批量业务支付明细,在1至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入补贴对象在本(他)行开立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同时按照财政部门已签收成功的支付凭证与同级人民银行进行资金清算。通过粮食风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补贴资金,代理银行按财政部门已签收成功的支付凭证与人民银行或农业发展银行进行资金清算。同级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应在收到财政部门已签收成功的支付凭证的当日或不迟于下一个工作日内及时完成资金清算。对于未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具体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银行国库设立粮食风险基金账户,根据审核通过的补贴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申请,农业发展银行将资金划转至人民银行国库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用于补贴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对于发放补贴资金产生的跨行转账手续费,由各代理银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结果反馈。代理银行应实时将发放结果反馈至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向"一卡通"平台反馈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供补贴项目主管部门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和"一卡通"平台查询补贴发放的具体情况。对发放失败的,代理银行应将资金按原拨付途径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粮食风险基金财政专户,由补贴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一卡通”平台提示的报错信息,准确辨别属于代理银行还是收款银行问题,帮助补贴对象核实、解决具体问题,并在“一卡通”平台中更正相关信息再次生成补贴发放计划推送至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后,重新办理支付业务,直至发放成功。
第二十七条 账务管理。补贴项目主管部门是补贴资金会计核算主体,在资金发放后,应按照日清月结的要求,及时整理归档相关文件、表册、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建立资金发放总账和明细账,并在决算中反映收支;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学校、专门经办机构等单位应依据各批次资金发放表册,建立补贴资金发放备查账,与相关补贴项目主管部门核对一致,并存档备查;财政部门应建立资金指标和资金发放总台账,在月末、年终与相关部门、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代理银行做好清算对账工作,人民银行粮食风险基金财政专户年末余额应结转为零。
第五章 补贴信息公开查询
第二十八条 对于补贴资金政策文件,按照“谁主管、谁公开”的原则,由补贴项目主管部门通过“一卡通”平台上传到黑龙江政务服务网惠民惠农“一卡通”服务专区“补贴政策”专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对于补贴资金发放信息,由省人社部门将通过“ 一卡通”平台发放的补贴资金信息数据上传到黑龙江政务服务网惠民惠农“一卡通”服务专区“补贴查询”专栏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补贴对象登录黑龙江政务服务网访问惠民惠农“一卡通”服务专区,一站式查询通过“一卡通”平台发放的各类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政策信息及本人领取的资金信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应结合各自工作职责采取日常监管、抽查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对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发放等进行督查检查。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学校、专门经办机构等单位应设立举报电话、网站、信箱等,广泛接受群众举报监督。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应指导银行金融机构规范有序做好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督促其严格执行相关协议,向补贴对象免费提供快速办卡激活、补贴资金跨行支付、多渠 道查询取款等便民服务。对工作中未严格执行实名制,存在违规代办、冒领补贴等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开展排查、检查并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补贴政策和资金发放等信息公开工作。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补贴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截留私分、优亲厚友以及买卖、出租、出借社会保障卡等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资金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参照本规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由省财政厅会同中省直相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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