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医保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67号)、《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医保发〔2021〕37号)的规定,经2024年第16次行署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含),女满25年(含)的,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需在大兴安岭统筹区满10年(含),方可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认定手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后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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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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