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门诊特殊慢病政策
一、门诊特殊慢病病种
1、高血压(Ⅲ期以上);
2、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3、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呼吸衰竭);
4、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死)(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5、脑血管病后遗症(合并肢体功能障碍);
6、肝硬化失代偿期;
7、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III期以上);
8、糖尿病合并症;
9、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0、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
11、系统性红斑狼疮;
12、支气管哮喘;
13、活动性结核病;
14、房颤;
15、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6、银屑病;
17、股骨头坏死;
18、帕金森综合症;
19、重症肌无力;
20、强直性脊柱炎;
21、状动脉支架、冠状动脉搭桥术;
22、血友病;
23、心脏换瓣术后;
24、慢性病毒性肝炎;
25、布鲁氏菌病;
26、艾滋病;
27、癫痫病。
二、门诊特殊慢病待遇
1、鉴定合格者根据相应鉴定病种享受年度最高核销限额在职人员核销比例为75%,退休人员核销比例为80%,无起付标准。门诊慢性病核销费用与门诊特殊治疗核销费用、住院核销费用叠加计算,包含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
2、对高血压(Ⅲ期以上)、糖尿病合并症、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脑血管病后遗症(合并肢体功能障碍)可在定点医院一次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
三、门诊特殊慢病鉴定
1、参保人员申报需携带2张一寸彩照、身份证复印件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近一年内的就诊病历或相关医疗检查报告单到呼玛县人民医院医保科进行申报慢性症病种的鉴定及其他检查。
2、统筹地区外异地安置人员,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可使用近一年度内的任意一家国有三级医院的病历或相关检查报告单,作为申报材料。再由本人或代办人员持申报材料同上申报鉴定。
3、经县人民医院慢性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初审合格者,将鉴定表(鉴定表需慢性病鉴定委员会专家签署意见并加盖医师名章、医院医保办签暑意见并加盖医保办专用章)、身份证复印件、病例或检验报告送至呼玛县人民医院医保办,申报所有材料不返还本人,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存档。
关联稿件:
终审:苏晓丹
复审:魏萍
初审:王宇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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