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外配处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8-27 来源:呼玛县医疗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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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地区人民医院、地区中医医院,各县(市、区)医疗机构:

为满足参保群众合理用药需求,为方便群众就近购药,畅通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流转,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应对外配处方需求剧增现象

(一)全面开通社区、乡镇卫生机构外配处方开具功能,切实保障参保群众就近购药,各级医疗机构应将本机构基本药物供应目录、集采药品中选目录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为患者选择质优价宜的药品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减轻患者经济负担。各县(市、区)医共体牵头医院要发挥医共体中心大药房作用,做好药品集采工作,适当扩大药品的采购品种和数量。供需紧张的县(市、区)要将民营医院纳入外配处方开具范围,结合公立医院外配处方规定,强化监管,保障医疗秩序稳定。

(二)各基层医疗机构要拓展家庭医生有偿签约服务。要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实施意见》(黑卫医规发〔2020〕12号)等有关要求,根据居民所需研究设定家庭医生个性化有偿签约服务包,更好地满足我区特殊群体开方购药的服务需求。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紧缺、特殊药品《购药需求台账》,提供预约用药登记服务,满足患者个性化用药需求。

(三)各地卫健、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大医药管理和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的宣传力度。结合本地实际,编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宣传手册(包括易于网络和手机传播的电子版),通过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和社区网格员迅速地将医保政策、医保待遇等传达给广大居民,让居民一看就懂、一瞧就明白。特别是通过加深居民对医保分级诊疗待遇的认知,引导居民主动前往基层医疗机构看病购药并享受到更高的核销比例。

(四)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增开窗口,增设人员,添置必要的等候座椅、饮用热水等便民措施,增强相关医务人员职业操守和服务意识,尽职尽责地为患者开具规范合理的外配处方;要加强安保工作,维持好开购药处方的秩序,在开具处方的场所可设置高清监视设备,为可能产生的矛盾纠纷保存证据,为医务人员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安全保障。

(五)各地卫健、医保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强化舆情引导,妥善回应社会关切,着力做好相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制止谣言和澄清虚假信息,防范负面舆情发酵和恶性炒作。

二、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规定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保门诊处方管理的通知》(大署医保发〔2024〕33号)《黑龙江省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实施意见》(黑卫医规发〔2020〕12号)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药品外配处方流转制度化、常态化机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开具药品外配处方。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三、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的职能作用

各医共体牵头单位要加快医疗资源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补齐基层医疗机构人力不足、技术薄弱、设施简陋等短板,充实壮大全科医生队伍;另一方面,抓紧做好基层医疗机构现有执业医师的处方权报备工作,尽快使其承担起开具外配处方的职能,方便群众就近看病开药,消除群众过度聚集到中心医院开处方的拥堵现象。同时,要加快推进医保处方流转电子化,在2024年12月31日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均应具备电子处方流转的条件。

四、营造便捷舒畅的购药环境

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医药管理和医疗保障的有关政策规定,既要严防假处方欺诈骗保又要服务好居民购药。指导居民凭合规处方“安全、有效、经济”购药,并在药店醒目位置展示标准的处方样本,便于患者甄别处方真伪和辨识处方是否规范有效。同时,不做药品虚假、夸大宣传和过度营销,为居民营造便捷舒畅的购药环境。

五、努力提升基层医疗机构能力水平

医保、卫健部门要密切合作,切实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和政策法规的宣教。努力提高基层医务人员的医疗、药学水平和能力,提升参保群众对基层医疗机构的信任度和满意度。注重树立示范典型、推广标准化服务、开展现场教学,通过以点带面,快速提升我区基层医疗机构的整体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满足林区人民日益增长的对健康和高质量生活的需求。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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