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玛县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呼玛县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 1 | 呼玛县水产服务中心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淌网 | 70元/淌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黑龙江省水产局、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
黑渔联(1991)186号 | ||||
| 明水期单层挂网 | 100元/淌 | ||||||||||||
| 明水期三层挂网 | 150元/淌 | ||||||||||||
| 2 | 呼玛县公安局 | 呼玛县交通警察大队 | 政府部门 | 号牌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反光) | 100元/副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黑价联【2004】2831号 | ||||
| 机动车临时号牌工本费 | 5元/张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
黑财税【2024】10号 | ||||||||||
| 摩托车号牌工本费(反光) | 35元/面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黑龙江省公安交通管理局、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
发改价格【2004】2831 黑公交【2014】154号 | ||||||||||
| 证件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行驶证工本费 | 10元/本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
黑财税【2024】10号 | ||||||||
| 登记证书工本费 | 10元/本 | ||||||||||||
| 驾驶证工本费 | 10元/本 | ||||||||||||
| 3 | 城市综合执法大队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占道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繁华地区道路 | 一类道路 | 二类道路 | 三类和三类收下道路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黑龙江省建委、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 |
黑建城字【1995】4号 黑财综字【1995】14号 呼城联发【2022】1号 | ||
| 其中:建设工地道路 | 0.7 | 0.7 | 0.5 | 0.3 | |||||||||
| 零星的经营性商服占道 | 2 | 1 | 0.7 | 0.5 | |||||||||
| 集贸市场(摊区)占道 | 0.3 | 0.3 | 0.3 | 0.3 | |||||||||
| 停车场占道(含自行车存放处) | 0.2 | 0.2 | 0.2 | 0.2 | |||||||||
| 其他占道 | 1 | 1 | 0.7 | 0.5 | |||||||||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道路类型 | 结构层(公分) | 收费标准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黑龙江省建委。 |
黑建城字【1999】39号 建城【1993】410号 | |||||||
| 高标准沥青路面 | 75 | 327.12 | |||||||||||
| 次高标准沥青路面 | 50 | 243.68 | |||||||||||
| 高标准水泥混凝土路面 | 80 | 218.16 | |||||||||||
| 次高标准水泥混凝土路面 | 50 | 197.00 | |||||||||||
| 人行道沥青路面 | 50 | 162.34 | |||||||||||
| 人行道步道水泥方砖 | 30 | 79.49 | |||||||||||
| 人行道步道加重水泥方砖 | 50 | 99.50 | |||||||||||
| 人行道步道彩色方砖 | 30 | 85.66 | |||||||||||
| 人行道步道彩色加重方砖 | 50 | 120.78 | |||||||||||
| 沙石路面 | 80.00 | ||||||||||||
| 土路 | 30.00 | ||||||||||||
| 4 | 呼玛县发展和改革局 | 呼玛县税务局 | 政府部门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按照地上建筑面积收缴24元/平方米,二、三类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市县按现行标准降低30% | 16.8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省政府2002年第5号令 黑价联字【2003】39号 黑财综【2017】45号 | ||||
| 5 | 呼玛县水务局 | 呼玛县税务局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对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一次性计征 | 1.2元/平方米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
黑价联【2017】23号 | ||||
| 6 | 呼玛县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住宅登记费(包括车库、储藏室) | 80元/本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
黑价联【2016】67号 黑财税【2019】29号 | ||||
| 非住宅登记费 | 550元/本 | ||||||||||||
| 证书工本费(宅基地、换证、补证) | 10元/本 | ||||||||||||
| 7 | 呼玛县住建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及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项目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应按建筑面积计算,对于未增加供热面交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不征收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 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其中包含供热基础配套设施费20元/平方米)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黑价联【2016】7号,黑价联【2017】58号,黑财税【2022】38号 | ||||
| 呼玛县供水排水有限 责任公司 |
企业 | 污水处理费 | 政府性基金 | 县城、重点建制镇等居民 | 居民:0.8元/吨,非居民:1.2元/吨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发改价格【2015】119号 呼政发【2017】7号 | ||||||
| 呼玛县供水排水有 限责任公司 |
企业 | 水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 服务性收费 |
供水 | 居民3元/吨 | 非居民6元/吨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呼玛县发展和改革局 |
呼政发【2022】10号 | |||||
| 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 | 供热收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 服务性收费 |
供热 | 居民使用面积35元/㎡ | 非居民使用面积97.37元/㎡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呼玛县发展和改革局 |
呼政发【2023】8号 | |||||
| 8 | 呼玛县林业和草原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政府性基金 |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代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林地、宜林地 |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代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林地每平方米9元;宜林地每平方米4.5元。 | 财综【2002】73号,黑财综【2003】17号,国发[2006]17号,财税【2015】122号,黑财农【2016】1号,黑财农【2016】21号 | |||||
| 9 | 呼玛县税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教育费附加 | 政府性基金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 制定部门:呼玛县发展和改革局 | 国发〔1986〕50号 国务院令第5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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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地方教育附加 | 政府性基金 |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改善我省农村教育条件,促进地区间教育事业均衡发展 | 自2011年2月1日起,对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国务院、财政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财综〔2010〕98号 黑政发〔2007〕103号 黑政发〔201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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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级 | 政府部门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政府性基金 | 为了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财税〔2015〕72号 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黑财综[2016]48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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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呼玛县自然资源局 | 呼玛县税务局 | 政府部门 |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 政府性基金 | 从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 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不低于5%比例计提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
黑财综【2015】143号 | ||||
| 政府部门 |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 政府性基金 |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 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15%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国务院 |
国务院第55号 | |||||||
| 政府部门 | 土地出让价款收入 | 政府性基金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协议出让 | 以呼玛县城镇基准地价为基准,由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中心支行 |
国务院第55号,财综字(1999)113号、黑财预【2020】31号 | |||||||
| 政府部门 | 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建设占用耕地开垦费 | 23元/平方米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
黑国土资规【2018】1号 黑自然资函【2023】801号 | |||||||
| 11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呼玛县电力公司 |
本级 | 企业 | 电费 | 市场调节的经营 服务性收费 |
供电 | 市场化电价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黑发改规[2021}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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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公网安备 232721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