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玛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做好呼玛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制定本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职能。本局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
2、政策法规文件。与本局职责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以本局名义发布或者本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普发性非涉密文件等。
3、本局工作报告、重要工作动态信息。
4、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呼玛县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huma.gov.cn/
2、呼玛县政府信息公开线下查阅场所。
呼玛县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地址:呼玛图书馆(正棋路与龙江街交叉口东南50米);电话3512303。
呼玛县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地址:呼玛县档案馆(景山路与长明街交叉路口西侧);电话3513825。
呼玛县政务服务大厅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地址:呼玛县政务服务大厅(迎宾街48号);电话3514000。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需要,可以向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申请获取本局负责的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呼玛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办公地址:呼玛县迎宾街48号
办公时间:夏8:30—11:30 14:00—17:30
冬8:30—11:30 14: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57-3518704 邮政编码:165199
电子邮箱:humayshj@126.com
(二)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其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申请方式有:
- 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呼玛县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 邮政寄送。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
(三)申请的处理
1、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
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登记。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及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进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 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四)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上级政府信息公开管理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本指南未尽事宜由呼玛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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