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其他文件

  • 000000000/2026-00605
  • 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呼玛县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修订)》(呼政办规〔2025〕3号)文件的通知
  • 呼政办发〔2026〕33号
  • 2026-07-02
  • 2026-07-02

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呼玛县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修订)》(呼政办规〔2025〕3号)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7-02 来源:呼玛县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字号:

呼政办发〔202633

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废止《呼玛县推动民营经济

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修订)》(呼政办规

2025〕3号)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林场,县直、中省直各单位:

我县2025年1128日印发的《呼玛县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修订)》(呼政办规〔20253号)规范性文件,该扶持措施中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内容违反国家财政部今年发布的《地方财政补贴负面清单2026年版)》第十一条规定。因该文件内容与上级政策存在明显冲突,应遵循上级政策的法律效力优先原则,根据《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省政府令第5号)相关规定,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地方财政补贴负面清单管理机制的通知>实施方案通知》工作要求,需要对我县制定的《呼玛县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修订)》予以废止

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废止《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玛县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修订)>的通知》(呼政办规〔20253号)文件,自本废止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该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      特此通知。

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2

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72日印发

关联稿件:

终审:高壮利

复审:李展

初审:蔺菲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