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呼玛县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修订)》(呼政办规〔2025〕3号)文件的通知
呼政办发〔2026〕33号
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废止《呼玛县推动民营经济
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修订)》(呼政办规
〔2025〕3号)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林场,县直、中省直各单位:
我县于2025年11月28日印发的《呼玛县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修订)》(呼政办规〔2025〕3号)规范性文件,该扶持措施中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内容违反国家财政部今年发布的《地方财政补贴负面清单(2026年版)》第十一条规定。因该文件内容与上级政策存在明显冲突,应遵循上级政策的法律效力优先原则,根据《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省政府令第5号)相关规定,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地方财政补贴负面清单管理机制的通知>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作要求,需要对我县制定的《呼玛县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修订)》予以废止。
为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废止《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玛县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修订)>的通知》(呼政办规〔2025〕3号)文件,自本废止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该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特此通知。
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日
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日印发
关联稿件:
终审:高壮利
复审:李展
初审:蔺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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