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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呼玛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呼玛通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的通知
  • 呼政规〔2024〕1号
  • 2024-07-08
  • 2024-07-08
  • 现行有效

(规范性文件)呼玛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呼玛通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08 来源: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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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政规〔2024〕1号

呼玛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呼玛通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的通知

各乡镇、林场,县直、中省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呼玛通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呼玛县人民政府

2024年78

关于呼玛通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

第一章

第一条本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和《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制定。

本通告适用于呼玛鹿鼎山机场的净空区域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二条呼玛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负责组织自然资源、住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公安、环保、农业、林业、畜牧、水务、气象、供电、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通告。

第二章机场净空区域保护

第三条本通告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根据民航技术标准规定的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要求划定,用于保证民用航空器在机场起飞和降落安全的空间范围。

第四条呼玛鹿鼎山机场位于呼玛县呼玛镇七棵树以南、国道G331以西、古龙干河以东的林区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区域范围内。

第五条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净空审核:

(一)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标高的;

(二)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低于机场标高、但对机场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信号有影响的。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除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外,不得突破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拟使用遮蔽原则时,可对遮蔽物进行现场踏勘复核。

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不得通过调整飞行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放宽障碍物高度限制。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净空审核:

(一)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出原地面标高30米(含)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含)的;

(二)拟建建(构)筑物超过参考高度,可能对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超障高度存在影响的;

(三)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设无线电台(站)、热电厂烟囱、11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路、风力发电机、核电厂、大型工科医设备、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海上钻井平台等设施设备的;

(四)实施雷达管制或ADS-B监视管制运行的,在监视引导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该监视引导扇区内控制障碍物标高的。

对于距机场跑道中心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未纳入地方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审批的通讯铁塔、广告牌等,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关审核机制。

在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区域外、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净空审核:

(一)拟建建(构)筑物超过参考高度,可能对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超障高度存在影响的;

(二)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设无线电台(站)、热电厂烟囱、11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路、风力发电机、核电厂、大型工科医设备、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海上钻井平台等设施设备的;

(三)实施雷达管制或ADS-B监视管制运行的,在监视引导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该监视引导扇区内控制障碍物标高的。

县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时,应要求其产权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同时向民航黑龙江监管局及呼玛鹿鼎山机场提供必要资料。

第六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竣工验收时,机场管理机构可以对建(构)筑物高度进行复核。如发现超过原审批高度,影响飞行安全的,由县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七条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八条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第九条机场扩建时,由县政府对外发布通告。通告在本县主要新闻媒体发布,并在机场周边地区张贴。

机场扩建通告发布前,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机场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条机场扩建通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县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设置该障碍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净空巡视检查发现疑似障碍物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测量和评估,经测量和评估后,确属于障碍物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置:

(一)应当立即制止消除影响;

(二)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如果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应当采取临时调整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等安全管控措施,将相关措施及时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并报告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处置。

第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鸟害防范措施。当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驱赶或其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阻挠。

第十三条县政府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毗邻地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施放范围时,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

升放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生非正常运行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升放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刻报告气象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的障碍物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应保持有效性,其中航空标志物、航空障碍灯须是中国民航机场专用设备。机场管理机构在巡视检查中如发现障碍物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失效,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障碍物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管理单位及时修理恢复。

第三章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五条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十六条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通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第十八条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呼玛通用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图

附件:呼玛通用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图

原文下载:呼政规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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