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建设,加强项目库管理,提升项目库建设质量,提高项目与资金对接的时效和质量,不断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库建设范围是使用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脱贫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县(市、区)。
各级财政衔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脱贫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使用其他资金安排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项目,鼓励从项目车中选择。
第三条 各地乡村振兴部门要牵头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储备、入库管理等工作。加强与相关行业部门行接配合,根据实际情况将相关项目纳入项目库。按照农业农村部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农规发(2021)3号)文件精神,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与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发展项目库共建共管共用,乡村振兴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项目库信息系统支持服务工作。指导基层确定项目、履行项目库建设程序、加强项目库管理。
省级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向省级各行业部门提供项目库信息系统账号权限,并组织开展项目库评价工作,定期对全省项目库建设情况进行调度。市级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各县(市、区)项目库日常信息汇总、调度、监管,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将本地项目库建设情况提供给同级行业部门。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组织乡镇和相关部门按照项目库信息系统填报要求录入系统。省级各行业部门要利用好所提供的账号权限,进行项目库项目信息查询、导出和监管,作为使用衔接资金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建设项目是否源自项目库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项目库建设规模要与资金安排紧密结合,与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计划、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方案相匹配,当年资金规模可参考上年度资金规模确定,提前谋划、规模适度,并根据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对项目库规模进行动态调整。各地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发展阶段、承受能力,量力而行,避免举债搞建设,切实防止出现项目库建设规模虚高。
第五条 项目库动态管理。各地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要、村户实际需求、市场前景、资金砍块下达、政策调整变化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严格履行入库程序,准确录入项目库信息系统。对确认不能实施的项目按照怎么进就怎么出的程序,及时清除出库,做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对项目库调整的,要及时向省乡村振兴局申请开放项目库信息系统调整权限进行调整,系统调整时间作为项目调整有效备案时间,调整后系统关闭。申请报告中要体现动态调整的项目数量、项目基本要素等内容。
第二章 项目选择
第六条 各地要根据相关规划,聚焦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行动等任务以及财政衔接资金、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政策要求,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有序入库,对带动能力强、利益联结机制紧密、与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资金使用效益高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政策集成,系统谋划论证一批整体性、综合性项目,积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提高项目总体效益。
第七条 驻村工作队、包村干部和村“两委”要坚持群众参与,充分吸取群众的意见,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摸清村户情况,掌握群众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相衔接的实际需求,对需求进行梳理、分析。结合村户资源禀赋,经驻村工作队、包村干部、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确定符合实际发展需求的村户项目,对选定项目报乡镇进行审核。
县乡两级要及时为村级谋划项目提供国家政策、行业规范等相关信息,加强对村级选择项目指导服务,帮助村级选好项目,提升村级选项能力。
第八条 要完善选定项目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实施地点、建设性质、建设任务、工期进度、责任单位、资金规模及来源、利益联结机制、绩效目标等要素。要素不全、不完整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九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
第三章 项目库建设程序
第十条 规范项目库建设程序。到村到户项目各地要严格执行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的项目库建设程序。
(一)村申报。村级要召开有驻村工作队参加的村“两委”
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项目,公示后报乡镇审核。
(二)乡审核。乡镇要通过会议对村级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项目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及时反馈村级。乡级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相关部门进行论证。
(三)县审定。县级相关部门要对各乡镇上报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组织专项论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论证把关作用,组织召开论证会,出具论证报告。及时反馈乡镇和县级乡村振兴部门。杜绝以领导审批代替项目论证。重点审核是否属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街接乡村振兴项目,重点关注与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等利益联结机制建立等情况,重点把握绩效目标设定与完成情况是否相一致,对新增重大项目入库前,要按照《黑龙江省2021 年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行动方案》(黑财预(2021)28号)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相关工作。县级对项目库建设负总责,召开县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入库项目,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批复,纳入县级项目库,并予以公告。
村级申报、乡级审核和县级审定都要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对跨区域、规模化的项目(不包括补贴补助类和政策类项目),也可由乡镇或行业部门提出,充分征求相关村意见并履行县审定及公告公示程序后入库。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项目库建设“三公示一公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项目的基本内容要完整,与选定项目基本要素相一致,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因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优化项目入库、公告公示流程。
创新村级公示公告方式方法,采取在村内公示栏张贴大红纸、大喇叭宣传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让群众广泛地参与到项目库建设中来,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四章 项目库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库评价是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由省级统一组织进行,与资金绩效评价同步开展,评价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良好(80-89分)、一般(60-79分)、差(59分以下)4个等次。
第十四条 项目库评价指标按照基准分100分进行量化,另设加减分指标,最高加3分,最高减15分。
第十五条 省级将对项目库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对评价等次为一般且存在突出问题的,进行通报批评;对评价等次为差的,进行约谈。评价结果纳入年度资金绩效评价。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库建设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对项目库建设的督促指导和跟踪监测,不断提高项目库建设质量。
第十七条 开展项目库年度培训。各级各部门要每年开展一次业务培训,提升基层工作人员项目库建设和管理能力,同时对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答疑解惑。培训可采取现场会或视频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各地要及时总结提炼、宣传推广项目库建设工作中的突出亮点、好的经验做法,不断提高项目库管理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和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扶组字(2019)13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扶组办发(20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