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规范项目验收过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验收依据
项目验收内容和标准参照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有关规定,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商联发〔2021〕26号)、《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及验收工作的通知》(黑商联〔2020〕14号)及《呼玛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和规定执行。
二、验收程序
(一)阶段性验收
承建企业按照《呼玛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根据协议(合同)规定,在完成单个项目建设内容后,由承建企业提出验收申请,按项目进度分阶段进行验收。具体程序为:
1、承建企业向呼玛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有关资质和证书、项目标书、中标通知书、项目建设合同、财务凭证与账目明细、项目建设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验收申请材料。
2、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验收申请,报请县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成立验收工作小组,根据承建企业验收申请、项目验收标准和要求及时进行项目验收。
3、验收工作小组在收到承建企业提交的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分期分批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并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验收工作小组成员共同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4、验收合格的项目,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专栏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县领导小组复核,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项目验收意见书;承建企业填写《呼玛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经县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审核,报请县领导小组审批后,按验收合格金额拨付专项补助资金。
5、承建企业提交的验收材料,验收工作小组出具并经县领导小组审核的项目验收意见书等验收文件,由县商务局存档备查。
(二)整体验收。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通过省级以上中期绩效评价、全部项目基本完工并投入使用、中央财政资金拨付90%以上后,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验收,并形成《呼玛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报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审核。通过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组织的验收结果抽检复核后,及时组织拨付尾款。
三、验收方式
(一)听取承建企业项目建设汇报,了解项目实施进度、项目管理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
(二)赴项目实施现场查看,现场核验项目建设合同约定建设目标与绩效目标达成情况。
(三)核验申请验收项目的相关材料。
(四)在项目实施现场实时查阅相关数据。
四、验收人员和工作职责
县领导小组对综合示范项目验收工作负总责,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验收工作小组并具体组织建设项目验收工作。
验收工作小组由县商务、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组成,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建;对具有专业性软硬件技术参数要求的项目或分项目,可提请县领导小组批准并抽调相关行业专家或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验收。
验收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依规严格执行验收程序。
(二)全面核查项目建设、运营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作出客观评价。
(三)验收合格的项目,经报县领导小组复核,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项目验收意见书。
(四)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经报县领导小组复核,退回承建企业验收材料,提出整改意见和具体要求。
五、其他要求
(一)承建企业是指依法合规经营、具备项目建设资质并经呼玛县政府采购流程确认的项目实施主体。
(二)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设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栏,全面、及时、准确、集中公开综合示范实施方案、项目内容、资金安排与使用、决策过程、验收过程等信息,设立纪检、审计举报窗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之处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