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规范项目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按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商联发〔2021〕26号)及《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及验收工作的通知》(黑商联〔2020〕14号)文件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向和补贴标准,结合《呼玛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和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中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开展呼玛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呼玛县人民政府是综合示范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呼玛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根据专项资金支持使用方向和资金安排计划,统筹调配资金使用,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承建企业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拟定资金使用意见,报县领导小组审批。县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共同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县商务局负责项目的资金使用及推进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
县财政局负责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指导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工作。
县审计局在项目审核和资金使用过程中全程跟踪,做好审计监督工作,严把资金使用关。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安排计划
第四条 呼玛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支持。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总额度为1500万元,分两期进行拨付。前期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额度暂定为1000万元,最终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额度,根据示范县(市)项目建设任务中期绩效评价考核结果确定。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共同配送体系和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包括社区、乡镇、村级)建设的资金使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总额的70%;支持农村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资金使用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5%;支持培育农村电商创业带头人资金使用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5%。中央财政资金应用于符合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方向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项目,根据县域实际出发,细化建设内容和支持标准。可适当(±5%)调整对应模块项目资金支持额度,探索提升电子商务进农村的工作思路和政策举措,打造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扩大农村消费的电商运营新模式。
第五条 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实施周期为2年(从中央财政资金下达起),获得二期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后,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在后期资金下达后1个月内,调整1次项目资金安排方案。调整后的方案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六条 专项资金具体安排计划以《呼玛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投入计划表》为准。
第四章 资金拨付原则与拨付流程
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等规定,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注重绩效”的原则,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诚实申报、公开评审、公平竞争、科学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按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商联发〔2021〕26号)执行。项目优先采取购买服务、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除本方案规定的建设内容外,原则上不得事前全额补助企业的项目建设。承建企业按照县人民政府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根据协议(合同)规定,在完成单个项目建设内容后,由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县政府、县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等主管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按项目进度分阶段进行验收,并给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结论,验收合格的项目,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专栏上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履行程序向项目承办单位拨付专项补助资金。
第九条 为更好地支持项目建设,对未经验收的项目,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经项目承建企业书面申请和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县领导小组审批后,可视项目进展情况和建设合同约定预拨部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项目建设(预拨部分资金最多不超过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前期部分补贴额度的50%),待建设项目如期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部分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未能如期完成并通过验收,依协议(合同)追回前期预拨资金。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
第十条 承建企业为示范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呼玛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中的建设内容。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等规定,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人员经费(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等。资金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注重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拨付使用情况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县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统筹,对同一个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支持。
第十一条 商务局负责督促承建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项账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财务档案,对项目各个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形成的所有资产归政府所有,在项目运营服务期间项目承建方负责管理及使用,建立资产台账,项目运营服务期结束后,如项目承建方继续运营,需向县政府进行申请,获得批准后,项目承建方可继续使用相关资产。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分配和拨付使用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呼玛县审计局加强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监督和审计,项目承建企业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规定的资金支持方向、支持重点,项目承建企业要单独建账核算,把财政专项资金与企业投入资金分开科目,分别核算财政专项、政府投入、企业自筹和社会资本投入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所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均要在显著位置标识“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字样,同时提供省商务厅(0451—87708156)、县商务局(0457-3513428)的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设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栏,全面、及时、准确、集中公开综合示范实施方案、项目内容、资金安排与使用、决策过程、验收过程等信息,设立纪检、审计举报窗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之处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