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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玛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日期:2026-08-27 10:19 来源:呼玛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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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2026〕960)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加快推进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要方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大力培育多元服务主体,着力推进规模化、专业化和集约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不断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导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府支持引导,尊重各类服务主体和农民群众的意愿,自愿选择服务主体,自主决定服务价格。二是坚持服务小农户把引领小农户走向现代农业作为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点,按照带动而不是代替农户发展原则,着力解决小农户难以解决的生产难题。三是坚持规模经营。在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不改变农户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推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进一步提高规模化经营水平。四是坚持促农增收。将有利于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服务提高农业生产规模化、专业化、科技化水平,切实提高农民收入。

(三)目标任务2026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聚焦小农户和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等薄弱环节开展社会化服务,实现社会化服务面积8万亩。聚焦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类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等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将大豆单产提升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应用作为重点内容,促进高产优质、节本减损。加强对作业过程和效果的监督评价,切实防范虚假作业等骗补套补行为。通过项目引导,进一步推动服务主体壮大、服务模式创新、服务行业规范,实现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提档升级、提质增效,助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全面推进。

二、申报条件

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行申报制,以乡镇为单位自愿申报,项目实施乡镇“耕、种、防、收”多个环节服务面积为0.5万亩以上,全县服务主体数量下限不低于3家。

、实施内容

(一)实施重点农业农村局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主管部门,县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站负责业务指导,各乡镇负责社会化服务项目具体实施。重点支持运用气吸式播种机等先进农机设备,运用种子包衣、大垄密植、中后期一喷多促等技术,促进粮食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鼓励各类服务主体向加工、销售等服务链延伸,对集体经济组织与服务主体合作,帮助组织协调小农户土地集中连片,统一对接服务主体开展托管服务的,可与服务主体协商,向服务主体收取一定居间服务费用。

(二)实施范围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项目项目区不能重复单个服务主体托管服务面积需达到3000亩以上有条件的服务主体可开展跨区服务

(三)标准制定按照“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参照各服务环节技术规范、操作流程和农业生产实际,质量标准与验收标准参照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田间作业质量标准(DB23/T470)执行,最终达到被服务农户满意。服务价格各服务主体可参照呼玛县域内农业社会化服务各环节指导参考服务价格表自行确定补助重点:主要用于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薄弱环节的社会化服务,可围绕单环节、多环节进行补助。服务小农户面积(小农户是指纳入托管项目范畴、托管面积等于或小于500亩)占比要达到60%以上。补助对象:对符合项目补助政策要求,纳入黑龙江省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名录库并已在县级名录库备案,且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服务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供销合作社等服务主体进行补助。补助方式: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即服务主体完成服务环节,得到服务对象确认,并验收合格后,对服务主体兑付补助资金。坚持通过项目补助培育服务主体,健全服务市场,让小农户最终受益,服务主体要通过服务来获得盈利,防止政策垒大户,单个服务主体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标准:结合我县农业发展实际,主要围绕我县常规作物大豆进行补助。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总额(服务价格不含农资)的比例不超过30%,亩均补助金额不超过70元,运用大垄密植技术实施项目的服务主体,按照30%顶格补助,优先保障。对符合补助条件的面积超过省级下达的绩效面积,可摊薄使用项目资金,运用大垄密植技术实施项目的资金不摊薄使用(整县运用大垄密植技术实施项目的除外)。国家已单独支持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项目,社会化服务项目不再补助重复环节。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与粮油规模主体单产提升项目同一地块,非小农户的托管户获得粮油规模主体提升项目补助,服务主体不能获得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绩效面积:对单环节和多环节社会化服务,需要将作业亩数按权重折合计算为绩效面积,公式为:社会化服务绩效面积=“耕”环节作业面积×35%“种”环节作业面积×26%“防”环节作业面积×13%“收”环节作业面积×26%

四、实施步骤。

(一)服务主体名录备案。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在县域内选择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有意愿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且符合条件的服务主体可通过自主申报、乡镇推荐并备案、县级审定、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县级名录库并录入黑龙江省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名录库。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自愿双向选择,乡镇政府要负起监管责任。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四是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的监管为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形成,鼓励服务主体承担单环节项目任务在所在地乡镇备案并且录入黑龙江省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名录库六是服务主体无不良经营记录。

工作流程制定方案→择优选定服务主体→签订服务合同→开展作业服务→确认服务任务→拨付补助资金→项目总结上报→组织绩效评估。确定服务主体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公开选择服务主体。具体流程是服务主体向当地乡镇政府提交申请,乡镇政府对申请的服务主体在服务能力、群众威信度以及应具备的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以政府文件的方式向县农业农村局申报,县级审定后,录入县级名录库,并录入黑龙江省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名录库。要公示服务主体名单,并公示举报电话。签订服务合同。服务主体在开展服务前要与服务对象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服务内容、作业时间、质量要求、作业验收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在乡镇农经中心和农经站存档备案提供作业服务。服务合同签订后,服务主体要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各作业环节要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确认单,由作业方和服务对象(或有授权证明的委托代理人)双方签字确认,采取线上平台验收的,农户可通过平台确认服务作业信息及农户满意度。

加强风险防控。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托管服务费收取和使用安全,服务主体在金融机构开设监管账户,托管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必须经过监管账户,由属地乡镇农经服务中心监管。托管资金不得挪用,不得改变用途,建议使用转账的方式支付,提倡无现金操作。鼓励完全成本保险向托管服务地块倾斜。

项目实施监督农业农村局不定期组织由县、乡两级农经、农机、农技人员组成督查组,在每个环节开展督查检查服务主体办公场所要规范,有规章制度,合同、协议等资料要归档,财务制度要健全。机械数量要符合项目要求。统防统治过程不能出现“漏地”现象,药量要足,品种对路。机收要控制留茬高度,机耕要检查耕作深度。加强对项目调度、指导和抽查,及时掌握项目任务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对发现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采取必要措施(调度、提示、通报、约谈、移交等),督促乡镇及时整改。对项目组织实施工作人员与服务主体串通弄虚作假造成骗取、套取项目补助等违纪违法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终端监测使用。积极推动农机端监测设备应用,确保“耕、种、收”环节的监测数据上传黑龙江省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将平台显示的作业轨迹、作业面积等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的重要参考依据。要强化信息技术应用,根据各服务主体使用轨迹数据验收的成熟度,逐步推动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社会化服务的真实性,适当减少入户验收程序及纸质材料备案。

(六)核实审核验收。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合同要求,分阶段提供相关作业服务。托管服务开展完成后,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主体进行验收鼓励优先通过平台验收。实施项目的乡镇、村要组织人员在服务期间现场监督,检查服务主体是否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要求。具体流程根据农业生产时令、季节性较强的特点,在每个服务环节结束后及时进行考核验收。服务主体完成“耕、种、防、收”某一环节后,申请村乡两级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实施乡镇申请农业农村局、财政等部门抽检验收必要时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机构审核验收。

1、作业核实季节性服务作业完成后当地村委会验收100%,乡镇政府验收50%以上,县级抽查10%—15%核查员(或联合用户)及时检验服务质量,对质量合格、面积准确的服务主体,由作业机手、用户、核查员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委派的乡镇、村民代表)在《呼玛县农业社会化服务实际作业量核查表》上三方签字,并对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项目实施乡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核查验收方案,方案包括核查方式、项目验收完成时限以及抽查入户率等,并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要通过入户调查、实地踏查和电话抽查等方式,对参与农户、托管地块的地邻、机耕手、知情者或村干部等了解生产环节实情人员,重点围绕服务合同、作业证明单据和资金监管银行账户流水以及农户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走访核实,确保服务面积真实。

2、县级审核验收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乡镇政府,组织成立验收考核组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抽查,实行内业档案检查、入户调查和实地抽查。其中作业量大的必查、有举报线索疑问的必查,做到项目区村村必到,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家家必查。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和入户抽查的方式,现场检查主要检查服务主体的生产经营情况,所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生产要求,核实协议、花名册等资料,抽查核实作业环节、面积,要求抽查农户签字确认;主要是核查群众满意度,服务面积是否有误差,服务环节是否有漏减。最终确定其服务面积,验收后要填写验收单。根据验收结果,核定承接服务主体作业量及拟补助资金,通过部门公示栏、政府网站等公共媒体在全县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七)兑付补助资金。县、乡两级对项目核实验收完成后,按照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省级拨付的项目资金总额和验收合格面积,测算补助标准,确定补助金额。对项目验收结果、财政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等信息,在县域内公共媒体、乡、村进行公示,发挥群众和媒体监督作用,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公开透明,安全高效。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部门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补助资金结算,将项目补助资金及时兑付给补助对象。

资金使用。项目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不得列支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保障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付;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不得将其自营土地的作业纳入补助范围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项目总结报告项目实施完成后,总结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将绩效评价报告、工作总结验收报告报送地区业农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内容要包括2026年实施的耕地面积、作物、环节、市场服务价格、财政补助标准和补助规模等内容

)项目绩效评价。严格按照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要求,具体专人负责,结合项目要求做好项目内业档案,根据绩效评价指标,完成项目情况自查,于2026年12月20日前将项目验收报告及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报送地区农业农村局和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并及时填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数据,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主管县长为组长,各乡镇、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计局、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农经站、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农技推广中心为成员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扩面工作专班,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指导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把握项目进程,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项目按时完成。乡镇政府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农经部门要研究制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行业准入条件,建立服务主体名录管理制度,规范行业管理研究探索农业社会化服务规程指引或服务标准。农机、农技部门要制定符合绿色增效要求的服务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确保项目按时顺利完成。

(二)强化督促指导。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加大监督检查频次,扎实做好巡回督导和业务指导工作定期调度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确保项目资金安全高效。要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加强对社会化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在每个服务环节,成立督查组和验收组,“一项一验收,三方共签证”,通过物联网大数据和信息化监测终端,对服务情况进行精准监控。对服务主体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服务的,及时取消其服务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宣传活动,让广大农民群众认知和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调动农户和服务主体积极性,鼓励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主体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大力营造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良好环境

(四)强化经费保障。争取县政府安排必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专家团队服务、宣传培训与入户指导、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经验总结与完善政策措施等。

(五)强化资金监管。服务主体应在金融机构建立托管服务专户,收取的托管服务费纳入资金专户管理,接受县、乡两级农经部门监管。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对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套取、骗取、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群众意见大、投诉多的服务主体,列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再享受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

终审:孙凯

复审:张宝成

初审:刘泽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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