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步有序开展我县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工作、规范土地延包行为,结合我县实际,对可能涉及的相关政策问题解读。
1.什么是二轮土地延包?
答:二轮土地延包是指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简称二轮土地延包”。
我县于1998年进行了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承包期30年,于2027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需重新与农户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继续延包。
2.二轮土地延包的依据是什么?
答:开展二轮土地延包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同时参考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台账。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信息全面落实到户。
3.二轮承包延包的原则
一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坚持延包原则,在不打乱重分的基础上,采取“大稳定,小调整”的方式,严防借机调整承包地,确保多数农户原有承包经营权继续保持稳定。
二是维护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法定权力,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参与延包。
三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正视农民的反映和诉求,不回避矛盾,不搞强迫命令,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
4.本次延包期限和起止日期的确定
结合我县实际,本次农村土地延包承包期为三十年,起止日期为2028年1月1日至2057年12月31日.
5.延包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首先选举延包工作小组,摸排该村屯成员、资源和历史遗留问题现状,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有表决权的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讨论通过延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延包方案。同时制定重大问题处置办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整理延包档案、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6.本次延包试点小组如何产生?
领导小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主要由两会人员、成员代表、“五老”人员5—11人的奇数组成,组长原则上由集体组织理事长或党支部书记担任。领导小组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延包工作,延包工作结束后,自行取消。
7.如何制定延包方案?
由延包小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文件要求,结合县级延包工作方案及指导意见,立足本村实际,以村屯为单位,起草本集体经济组织第二轮到期后再延长30年工作方案(草案)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进行公示,组织实施。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并备案。
8.“长久不变”的政策内涵有什么?
归纳起来就是“两不变、一稳定”。一是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不变,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土地所有权、集体成员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二是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集体土地;三是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农民家庭是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主体,发包方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其承包地,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
9.如何推进“长久不变”的实施
一是稳定承包关系。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对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屯,届时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可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但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是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再延长三十年。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从第一轮承包开始保持稳定长达七十五年,是国家实行“长久不变”的重大举措。现有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以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计算。原则以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基础,但错误颁发的面积除外。三是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机制,维护进城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对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权或将承包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也可鼓励其以多种形式流转承包经营权。对长期弃耕撂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弃耕撂荒行为。
10.二轮土地延包前期试点工作经验
答:“四坚持”“四严防”即:坚持“长久不变”的政策导向,严防试点偏离方向。坚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严防损害农民权益。坚持依法依规有序开展,严防突破法律底线。坚持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严防“强迫命令”“一刀切”。“四会四讲”即:以行政村为单位,开好村干部、党员、群众代表“三个会”;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开好村民大会;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和群众代表的作用,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做到“四个讲明白”,把延包意义向群众讲明白,把延包政策向群众讲明白,把相关问题向群众讲明白,把工作方法向群众讲明白,提高群众积极性。
11.成员身份认定的条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三是具有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土地资格的人员,并以其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具体按照所在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执行。
12.把握“大稳定”与“小调整”关系。
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坚持延包原则,不得打乱重分。保持绝大多数农户的承包地稳定,对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况需调地的,按照“大稳定、小调整”原则进行个别农户间调整。一是绝大多数,至少是90%以上才能称绝大;二是调整边界,依法收回的土地和集体机动地再发包不算调整;三是统计口径,是按照村屯来统计。
13.延包试点如何开展摸底核实?
答: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对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开展摸底核实。主要摸清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家庭承包人口及承包地变化情况,整户消亡、全家进城落户以及整户无地等情况,承包地确权登记情况,机动地等情况,存在的纠纷矛盾和历史遗留问题,农户延包意愿等。
14.承包地发包方如何确定?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15.承包方及其代表如何确定?
答: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承包农户家庭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益。出嫁、离婚、丧偶妇女和入赘婿等特殊群体除外。承包方代表应是农户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方代表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担任的,可以由承包农户家庭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共有人作为代表。
16.延包试点如何进行审核公示?
答:调查成果经延包工作小组审核后进行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的,延包工作小组应当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
17.整户消亡边界的界定
包含三种类型:一是五保户去世;二是纯女户其父母去世,且外嫁,并在嫁入地取得承包经营权;三是原承包人转为公职人员,其他承包地共有人已去世。
1.承包户内成员全部自然消亡。即户内初始承包人口及其衍生人口全部死亡,其原有承包地收归集体所有。
2.承包户初始承包人口及其衍生人口仍有存续,但已全部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承包法》第5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此类人员不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延包。
18.因整户消亡依法收回、承包农户主动交回、原有的机动地如何处置?
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现有承包关系稳定,人地矛盾不突出的,应该保留集体机动地,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保障功能。
②对于人地矛盾突出或公益事业占用农户承包地,未依法征收补偿的,可以调剂发包给个别无地少地农户。
19.收回承包地的程序有哪些?
答:(1)调查核实。调查并核实因家庭成员全部消亡或所有家庭成员失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导致的消亡户,其家庭成员和承包地的基本情况;
(2)制定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收回核实情况的消亡户的承包地收回方案;
(3)民主决议。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承包地收回方案进行民主决议,需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4)张榜公示。对经过民主决议的承包地收回方案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
(5)终止合同。公示期满,终止土地承包合同;
(6)注销证书。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20.五保户的土地延包处置。
1.五保户尚健在的,原承包地延包到该户。但已经实施集中供养,进入敬老院,由政府承担其居住生活的,根据本人意愿,其承包地可由集体统一经营,并将承包费给其本人。
2.农村五保对象死亡。集中供养或集体供养(村集体出资)的,其承包地收归集体。
3.依法收回的五保户原有承包地,可以由集体按照机动地管理,也可以发包给无地少地农户.
21.纯女户整户消亡的土地处置
1.其父母已死亡,女儿外嫁并户口迁出本村,且在新居住地已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可认定纯女户整户消亡,其土地收归集体;
2.如果女儿外嫁但户口未迁出本村,并与父母属一个家庭承包户,在承包期内,就不能认定为纯女户整户消亡,其土地由女儿经营;根据《承包法》第5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6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女儿在丈夫家分到承包地,其女儿就丧失在娘家的土地延包资格。
22.非农业人口整户消亡的土地处置
如果其子女及其衍生人口全部是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现在职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财政供养人员),在父母死亡后方可认定为整户消亡其土地收归集体。
23.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权处置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与承包经营权关系?
①承包期内全家进城落户的农户,2014年国家户籍制度改革前,集体已经按照修改之前的《承包法》规定收回的,不论是否重新发包,不再退还农户;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以后举家进城的,认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可以保留承包经营权。
②在丈夫家没有分到承包地的外嫁女和在新居住地没有分到承包地的离婚妇女,在可能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况下(比如户口已经迁出)可以保留承包经营权。
2.户内同时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地如何处置?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是公务员、事业单位等在职和退休人员,或是已经享受到国家财政保障,则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采取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将其共有人身份删除。
3.公务员、事业单位等在职或退休人员如何延包?
公务员、事业单位已丧失成员身份,不参与本次延包。
4.不同类型军人(义务兵、军士、军官)承包地如何处置?
①义务兵和军士的承包地继续保留延包权益。军官的承包地参照公务员、事业单位等公职人员的承包地延包办法办理。
②军人原承包家庭中如果仍然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承包地由原家庭承包。其承包地应继续保留,待其退出现役后,如果得到政府安置进入事业单位或考取公务员,则其不参与延包,反之,土地继续由其承包。
24.保护外嫁女等特殊群体承包权益
《承包法》第5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延包中应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既要避免“两头占”,也要避免“两头空”.《承包法》第31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①该外嫁女原所在的承包户尚在,且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的土地延包到该承包户。
②外嫁女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则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延包。
③外嫁女在嫁入地已取得承包地的,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参与延包。
25.农户举家外出的承包地处置
政策明确规定不得以农民全家外出务工经商而影响其承包土地登记延包。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按正常情况办理登记,其承包地暂由该集体代为管理。待本人回来后,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得追缴以前年度的补偿。
26.农户弃耕撂荒地的处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为时间节点2003年以前抛荒的,执行《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2003以后抛荒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仍以连续二年弃耕抛荒为由收回的承包地,无论是否已重新发包,都应该将承包地返还给原承包农户。
1.有书面申请放弃的。村屯没有安排给其他农民作为家庭承包地的,该土地集体收回,作机动地管理。
2.对于个别农户委托他人代种的。没有土地纠纷的,无论有无合约、延包时都应登记原承包户,不得登记给代种户、存在土地纠纷的,待纠纷调处后再延包。短期内调处不到位的、登记在村集体名下,暂时代管。
3.对长期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弃耕抛荒行为。并根据《承包法》规定,由集体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27.关于农户间私自转让的承包地
《承包法》第4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凡是农户间私自转让、互换承包地的:
①在农户双方及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互换可以按照互换后土地地块现状延包,签订延包合同;
②私自转让可以认定为流转方式,延包时应与原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28.承包土地争议的处置
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根据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9.自留地、菜园地的处置。
《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统筹考虑、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二轮承包时已纳入承包地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登记延包;第二轮承包时未纳入承包地的,原则上本次不予延包,按实际面积登记在村集体名下,依然归现有农户使用。现有农户如果消亡了,收归集体所有。
30.承包农户分户、合户处置
①分户:一个家庭有两个以上子女,当子女均婚嫁成家后,可以进行分户,父母随一个子女落户。个别地方也有父母分别随子女落户的,父母的承包地份额由家庭会议分割。
②合户:合户极易造成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实上的继承,因此,应该严格设置条件,除婚后夫妻双方可以将名下承包地进行合户外,其他情况均不允许合户。
31.承包人去世由其子女耕种的处置
承包期内承包人在二轮承包之前单独立户,现已去世,且户内无其他共有人的,在延包时间节点时,应按照丧失成员身份的群体处理。如其子女不是本村成员,该承包人的承包地应收回村集体,按集体机动地管理。如其子女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获得土地承包权,按其相应的子女户头进行登记延包。
32.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处置
《承包法》第54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期结束后,收归村集体,按集体机动地管理或调剂发包给个别无地少地农户。
33.因自然灾害发生变化的处置
能恢复或已经恢复的,按原承包面积进行延包。不能恢复的,在延包合同上说明原因并记录在册,造成土地面积损毁或造成耕地完全灭失的,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对耕地进行小调整。
34.因矛盾纠纷暂缓登记的,如何妥善处理?
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力度,引导依法诉讼,待纠纷解决后进行延包。
35.哪些人员不再确认为二轮延包人口
答:(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已取得与本村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权的。
(3)生活在本村,本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子女,户籍不在本村,且未参与本村二轮承包的人员。
(4)已纳入公务员、事业单位、部队军官序列的人员。
(5)自愿放弃本组二轮延包承包权利的人员。
(6)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应确认为二轮延包人口的。
36.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置
1.对未办理离婚手续外出下落不明的,暂不收回承包地。待查清后按有关政策和法律处理。
2.依照《民法典》规定收养的未成年子女或随母的子女,在不违反政策的前提下,可承包耕地。
37.转让到2027年12月末,延包时怎么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双方当事人约定转让期限,转让期限终止,原承包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建立承包关系,如到2027年12月末到期,如果采取顺延方式延包的,村集体组织按照原面积,重新与原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延包时如果转让方整户消亡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38.什么是机动地,机动地超过5%的怎么办?
机动地是发包方在发包土地时,预先留出的不作为承包地的少量土地,用于解决承包期内的人地矛盾问题,如在承包期内,本村有嫁入妇女的,或者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丧失承包地的,就可以将机动地承包给这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超过百分之五的在延包时应优先用机动地解决。
39.到期无法收回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二轮承包到期应收回而无法收回的承包地,不得延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协调有争议或无法收回,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法律途径,维护集体权益。
40.空挂户、挂靠户是否能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未按照法定的民主程序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参与本次延包。
41.延包合同如何签订?
答:根据公示结果,明确二轮承包到期后延包的土地承包关系,更新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按照《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示范文本》要求,生成电子合同文本,并组织网上签订合同。
42.延包合同主要记载哪些内容
答:延包合同全面实行网签。延包合同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方家庭成员信息;
(4)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5)承包土地的用途;
(6)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7)违约责任。
43.合同网签通过哪个平台进行?
答:采用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网签系统,通过人脸识别、电子签章等技术手段,开展合同网签和日常业务变更。
44.延包试点资料如何归档?
答:县农业农村局和档案主管部门及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专项经费、指定专职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农村土地延包试点档案完整与安全。发包方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纳入村级档案管理。
45.土地承包管理和不动产登记衔接
做好两者衔接工作,是健全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证书证明权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做好数据库的创建工作,依照《民法典》、《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规定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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