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已完成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八项问题整改。按照《黑龙江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规定,向地区住建局报送了验收销号申请,地区住建局开展了验收,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进行了审核,该项整改任务拟销号,现将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
整改任务:清理呼玛县金山乡范围(经度126.239820,纬度51.995772)现场违规堆存约3000立方米建筑垃圾,占地约1700平方米。
二、整改目标:完成呼玛县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按照《大兴安岭地区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开展建筑垃圾非正规堆存点位排查,对排查出的点位完成治理。
三、整改措施:呼玛县将金山乡范围(经度126.239820,纬度51.995772)违规堆存约3000立方米建筑垃圾转运至临时转运调配场。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中共呼玛县委、县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要求,高度重视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按照《大兴安岭地区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建筑垃圾非正规堆存点位拉网式排查,确保无遗漏、无死角。同时,进一步健全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链条监管机制,明确处置流程和责任主体,加强日常巡查管控,从源头上防范违规堆存问题反弹,持续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五、验收审核情况:已通过地区住建局验收,已通过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审核。
六、公示时间:2026年01月15日至2026年01月28日(共10个工作日)
七、受理部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八、受理电话:0457—6101709
九、受理地址: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朝阳路435号
以上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整改委员会办公室反映。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呼玛县人民政府
2026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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