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呼玛镇一村集体土地。呼玛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了一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地块1拟用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呼玛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站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排水用地,上述地块均位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呼玛县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黑政土字〔2021〕第402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地块1:四至范围东侧耕地、南侧道路、西侧耕地、北侧耕地;面积:0.2400公顷,其中:农用地0.2400公顷(耕地0.2400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黑政函〔2023〕65号)批复的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一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6.2万元/公顷。
该批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四、安置意见
经与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至一村村委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五、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费用按照4.05万元/人的标准由呼玛镇人民政府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4.05万元。由呼玛镇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一村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并报呼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呼玛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六、办理补偿登记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呼玛镇一村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呼玛镇一村及黑龙江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30日,公示期自2025年10月11日至2025年11月1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建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呼玛县人民政府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呼玛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赵德龙,联系电话:18645715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