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与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督协同,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能,维护国有资本安全,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省审计厅和省国资委(以下同时提及两部门时简称“双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实施审计监督与出资人监督协同工作。
第三条 双方依托各自职责优势,同向发力、相互协助,构建工作会商、信息共享和计划实施、问题整改、成果运用、指导监督内部审计等协同机制。
第四条 双方在工作协同配合中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二章 工作会商
第五条 双方建立监督协同沟通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
由分管领导参加的沟通协调会,交流、通报审计监督和出资人监督工作情况,研究梳理重点工作,协商协同配合中出现的政策性、技术性问题。
第六条 确定省审计厅企业审计处和省国资委监督稽查局作为监督协同机制牵头联系部门,负责双方工作对接、沟通协调,双方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配合开展工作。
第七条 双方加强日常工作联系,针对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探索创新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出资企业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提出创新国资国企审计、出资人监督方式的对策建议等。
第三章 信息共享及计划实施协同
第八条 省审计厅将国家和我省有关审计工作的最新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及时提供给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及时向省审计厅提供国企改革、国资监管政策制度,省属企业整合重组等有关信息,供相互工作时参考使用。
第九条 省审计厅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就涉及出资企业的审计项目安排和审计重点与省国资委协商沟通,并将经省委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安排及时函告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将年度专项检查计划、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等事项,及时函告省审计厅。
第十条 省审计厅实施省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资
产负债损益、专项审计调查等审计项目时,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省国资委参加审计进点见面会。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审计独立性基础上,双方就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疑难复杂问题、分歧问题等进行充分沟通,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会商论证。
第四章 问题整改协同
第十二条 双方依据职责对被审计单位提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要求,压实出资企业整改主体责任和主要领导人员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坚决迅速落实整改。
第十三条 出资企业开展审计整改工作,须定期向双方报送整改情况报告。针对整改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体制机制问题,双方共同研究解决思路及方法,提出整改建议。对于出资企业需要长期整改的问题,双方共同跟踪整改进展情况,及时交流意见,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第十四条 双方通过联合开展审计整改情况监督检查,共同做好省属企业审计监督“后半篇文章”。对于整改不力的,约谈有关出资企业负责人,加大督促整改工作力度;对于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单位和人员,省国资委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后,将处理结果反馈省审计厅。
第五章 成果运用协同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将出资人专项检查报告、核查报告等抄送省审计厅,省审计厅在组织出资企业审计时,有效利用省国资委监管成果,提高审计效率,防止重复审计。
第十六条 省审计厅将出资企业审计报告抄送省国资委,将需要出资人进一步查处的问题线索一并移送。省国资委在职责范围内有效运用审计成果,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董事会评价等方面的重要内容,纳入薪酬考核范围;对审计厅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对省审计厅发现的出资企业多发易发问题、共性问题、内控缺陷和风险隐患较大等问题,认真研判,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举一反三,完善监管制度,增强出资企业风险防控能力和发展质量。
第六章 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协同
第十八条 双方依据职责指导推动出资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内部审计制度,科学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专业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
第十九条 双方依据职责指导推动内部审计融入出资企业经营管理与风险管控各个环节,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使内部审计成为国家审计和国资监管的有益补充。
第二十条 有效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对纳入国资监督已整改的问题和出资企业内部审计发现并已整改的问题,省审计厅经评估确认后可直接利用。对未列入省审计厅审计内容或国资监管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领域,出资企业内部审计努力做到全覆盖,避免重复检查。
第二十一条 双方共同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检查评价,将内部审计开展及问题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工作的重要参考,推动内部审计规范运行,指导监督出资企业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切实整改、严肃问责。
第二十二条 双方共同加强出资企业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省审计厅通过内部审计人才库建设、“以审代训”、与省国资委联合举办业务培训等方式,提升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和履职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地)审计监督与国有企业出资人监督协同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和省国资委共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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