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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政府(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规范性文件)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呼玛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呼玛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部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效: 现行有效
文号: 呼政办规〔2022〕12号 生成日期: 2022-08-30
发布日期: 2022-08-30
(规范性文件)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呼玛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呼玛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部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30 浏览次数:21596 字体:[ ]

呼政办规〔2022〕12号

 

 

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呼玛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呼玛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部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林场,县直、中省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呼玛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呼玛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0日

 

呼玛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2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2.3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4现场指挥部

2.5现场工作组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处置

4.1事件分级

4.2值班与信息报告

4.3先期处置

4.4分级响应

4.5指挥与协调

4.6信息发布

4.7安全防护

4.8应急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评估与总结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6.2资金保障

6.3物资储备与装备保障

6.4基本生活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交通运输保障

6.7通信保障

6.8技术保障

6.9风险普查与分析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7.2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预案更新

7.5预案解释

7.6生效时间

8附则

8.1名词术语

9附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处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性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呼玛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不含核设施)。核事故应急响应遵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有关规定及有关专项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呼玛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预案体系

县政府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本预案为县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本预案与上级政府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呼玛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呼玛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呼玛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呼玛县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组成。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呼玛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1呼玛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呼玛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作为县政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项指挥和协调机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支队)、县消防大队、县自然资源局、县教育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气象局、县生态环境局、省驻大兴安岭地区监测中心等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县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地和县委、县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上级部署和领导指示、要求;

(2)研究制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指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县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4)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建设和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队伍,储备保障应急物资;

(6)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其他环境应急工作任务。

2.2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县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2)组织开展本县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3)按照县领导小组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5)组织修订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乡镇制定、修订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应急预案,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

(6)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7)承担县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3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警、报告、处置、中止、善后等环节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制订本单位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县领导小组向有关部门发出增援指令。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

县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调查和监管,做好本辖区内环境安全防范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具体应对工作;较大以上环境事件前期处置,及时上报有关信息,调集应急物资,筹措应急经费,做好污染区域内群众隔离、转移、安置和救济等;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善后处置和生态修复工程。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向居民宣传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

县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发布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和政府处置情况,正面引导舆论。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物资工作,将环境风险管理与应急救援体系、应急物资储备及恢复重建工作列入全县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工作;监督检查直接监管企业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参与因地震引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地震震情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

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处置和救援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及交通管制;在指挥部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协助、会同有关单位组织群众疏散、撤离工作和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和涉嫌犯罪案件侦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参加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交通管理应急预案;做好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研究制定主要水库、河流、水源保护区沿岸道路、桥梁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措施。

县消防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因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监测和评价;参与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县教育局负责全县中、小学生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在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况下,指导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紧急避险和疏散,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根据事件危害和受损程度,做好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临时基本生活救助;配合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造成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金的筹集、调度、处置、保障工作,做好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协调和指导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燃气、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等安全正常运行;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并协调实施;根据县领导小组要求实施停水或供水措施,应急情况下城市饮用水的供给保障,组织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提供生活水源保障;参与燃气、生活垃圾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救援处置。

县水务局负责做好水环境污染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组织制订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及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指导农业生态修复。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配合做好涉及森林、林地(林草资源)及林业部门主管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完善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监测、评估和污染源排查、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突发环境事件中饮用水、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组织患者医疗救治,统计接受治疗的受伤(中毒)人数和住院人数,报送人员救治信息;突发环境事件的人群健康状况调查和评价;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医疗污水、医疗废物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县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信息,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监测,并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省驻大兴安岭地区监测中心协助呼玛县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提供环境监测相应技术支撑。

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加强相关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工作。

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单位及时将可能发生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其他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县生态环境局。

2.4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环境事件时,县领导小组成立县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现场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指挥长。负责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

发生一般环境事件以属地为主,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成立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处置。

县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方案和措施;

(2)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县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开展受威胁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划定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2.5现场工作组

县现场指挥部下设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医疗救治组、警戒与治安组、后勤保障组、信息发布组、专家咨询组、事件调查组和善后处置组。各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或县现场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各工作组人员从有关单位抽调。

(1)应急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气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水务局,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等参加,组建应急监测队伍,负责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时掌握污染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2)应急处置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等单位参加,依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骨干力量、重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基地等组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队伍,负责制定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方案,组织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调配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疏散、转移受影响群众和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受污染的环境和人员、动植物等进行洗消和无害化处理,清理事故现场,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物继续扩散。

(3)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警支队、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等参加,负责组织现场伤员的急救、洗消和转运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应急药品药械供应,统计遇难、受伤(中毒)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

(4)警戒与治安组。由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支队)牵头,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门参加,负责组织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县现场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设置警示标识,清理现场中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加强现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做好事件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5)后勤保障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大队、事发地政府等单位参加,负责维护现场秩序,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物资、装备、交通、通信、技术工作,媒体联络与宣传工作等。

(6)信息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网信办、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生态环境局、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参加,县现场指挥部负责确定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发布事件信息,通报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人员。

(7)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有关环境应急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按照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成立相应应急专家组,设立工作其类别包括环境类、环境监测、辐射防护、化学工程、危险化学品、环境评估、生态保护、水利水文、给水排水、地质、气象、大气环境、环境医学、防化等。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迅速调集相应类别专家成立救援应急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为县现场指挥部应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对事发现场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综合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应急处置措施和环境安全建议;提出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建议和意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在日常工作中为生态环境部门、应急中心、监测站提供工作咨询。

(8)事件调查组。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事发地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水务局等单位参加,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排查事件原因,切断事件源头,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9)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开展事后环境监测和后续污染物防控、无害化处置等工作,加强事发地环境监测和污染物防控、处置,开展生态修复、赔偿和恢复重建工作。

各乡(镇)政府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参照县现场指挥部设置相应现场工作组。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乡镇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县环境及污染源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辖区外但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同时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和统计分析等处理工作。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等风险防控措施。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预警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I级为最高级别。

3.2.2预警分级标准

参照《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警分级标准执行。

3.2.2.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可能造成以下影响的,启动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预警: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的;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以上的;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I类、II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6)因环境污染造成市或县级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3.2.2.2重大环境事件(II级)

凡可能造成以下影响的,启动重大环境事件II级预警: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的;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等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2.2.3较大环境事件(III级)

凡可能造成以下影响的,启动较大环境事件III级预警: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4)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

3.2.2.4一般环境事件(IV级)

凡可能造成以下影响的,启动一般环境事件IV级预警:

(1)发生3人以下死亡的,3人以上、1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500人以上、1千人以下的;

(4)IV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2.3预警发布及解除

3.2.3.1预警发布

I级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II级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III级预警由县政府负责发布,并报省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IV级预警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发布,并报县政府和县生态环境局备案。

3.2.3.2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服务平台建在县气象局,作为全县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支持系统,做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资源共享。

3.2.3.3预警措施

发布Ⅲ级、Ⅳ级预警,宣布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政府应根据即将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有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发布Ⅰ级、Ⅱ级预警,宣布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政府除采取以上措施外,还应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3.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当地政府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解除的,应宣布预警解除,终止预警期,解除应急措施,迅速组织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

4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原则,县乡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给予相应指导协调和应急救援。

4.1事件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对应预警级别,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权限时,应及时请求上级政府扩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报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县领导小组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由县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4.2值班与信息报告

4.2.1值班网络与信息报送

县乡两级政府设立24小时值班室,向社会公开应急电话,随时接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做好下情上报、上情下达工作。

4.2.2信息报告制度

(1)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①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单位或个人、负有监管责任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在事发第一时间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②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在事发后或接报第一时间内,迅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查明引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将情况立即报告本级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告县生态环境局应急值班室,电话:0457—3513985。

③事发地政府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县生态环境局报告信息,县政府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信息。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或特别重大(Ⅰ)突发环境事件的,县政府在做好信息速报的同时,应按照规定时限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初报、续报和终报工作。对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2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重特大突发事件,县政府、县生态环境局应分别及时上报说明具体原因,并在现场设立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工作,保持与上级主管部门密切联络。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④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有关部门要立即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⑤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和速报机制及时上报: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2)报告方式与内容。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报告中应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3)信息通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和部门应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有关信息。

4.3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有关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采取事故状态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要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并随时向上级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分级响应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进行处置。上级应急预案的启动在下级应急预案先行启动响应基础上进行,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应急预案处于启动状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同时启动本部门具体行动方案。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内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县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政府和县现场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并由县政府报请启动省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4.1Ⅰ、Ⅱ级应急响应

(1)事发地政府、县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在第一时间迅速到达现场,组织应急队伍和应急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县领导对处置工作及时作出批示,县领导小组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集结救援,县现场指挥长快速赶赴事件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启动现场指挥部;县现场指挥部工作履行至省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并做好工作交接。

(2)省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县现场指挥部仍保留各工作小组,接受上级的统一指挥;各工作小组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调查组开展现场污染源调查,进行采样、监测、技术分析、评估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实施和落实污染消除等紧急控制措施,共同完成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3)突发环境事件周边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应处于应急准备状态,防止周边突发环境事件蔓延至所辖地区,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同时,服从省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紧急调度,随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4.2Ⅲ级应急响应

(1)事发地县级政府和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应迅速到达现场,组织应急队伍和应急人员进行前期处置,并及时向同级政府总值班室和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县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报告,对事件快速确认,成立县现场指挥部,及时启动本预案,组织应急资源及时应对和处置,同时向县政府总值班室报送紧急情况信息,并快速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①迅速开展应急监测。组织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部门迅速赶赴现场鉴定、识别、核实造成污染的种类、性质、污染方式、危害程度及受影响范围和边界,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②提出监测处置建议。组织事件调查组、应急监测组和事发地周边环境监测站(可提请上级环境监测部门协助),对可能被污染的环境空气、水体和土壤展开应急监测和全过程动态监控,进一步判定污染物的种类、性质,随时掌握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监测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确定封锁和隔离区域,疏散安置有关人员,报县政府批准后,对该区域实行封锁与隔离。

③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调集并指令协调各有关部门应急力量,采取紧急措施,封存、转移、销毁残存的化学毒剂、放射源,对被污染的部位和被污染的物品、场所、环境等进行洗消,控制污染源扩散。

④保证应急物资和经费及时到位。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及时调集应急物资和筹集应急经费。

4.4.3Ⅳ级应急响应

(1)事发地县生态环境局应对事件快速确认,立即启动本部门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应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划定受污染区域、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并及时向同级政府总值班室和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事发地县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应及时赶赴现场,统一指挥和协调各有关责任部门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及时疏散与安置有关人员,调集应急物资与应急设备,做好污染控制、污染源转移和污染消除等应急救援工作。若突发现场发生较重程度,事发地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3)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的需要,及时调集各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应急救援,指导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4.5指挥与协调

启动Ⅰ、Ⅱ级响应后,县领导小组在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组织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Ⅲ级响应后,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环境事件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有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县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救援和紧急处置工作。

一般环境事件发生后,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处置指挥协调工作。

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向县领导小组报送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要报送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区领导小组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6信息发布

事发地政府应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常识等。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对于跨地区的事件信息,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政府审核后发布。具体新闻信息发布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

4.7安全防护

(1)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参与现场处置的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性质,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程序,避免人员伤亡。

(2)受灾群众安全防护。最早到达事发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在处置环境突发事件的同时,要迅速做好事发地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①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②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组织好群众安全疏散与撤离;

③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3)保险机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殊性和危险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各类企业、单位要依法为有关人员办理相应的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

4.8应急终止

4.8.1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影响条件已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可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应急终止程序

(1)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1)事发地政府和责任职能部门要依据现场检测评价结果和要求,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2)事发地政府和责任职能部门要尽快统计上报灾害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

(3)事发地政府要及时启动政府救济方案,尽快发放救灾款物,妥善做好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维护灾区的安定稳定,同时要积极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受灾地区的生产生活。

(4)根据事发地受灾受损情况,事发地政府及时提供一定的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

(5)事发地政府、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各尽其责,迅速组织医疗救治、疾病控制、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和通信、龙江网络等部门要各尽其责,组织抢险力量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有线电视等公用基础设施。

(6)事发地负责处置的指挥机构应及时归还应急行动征用的物资、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已不能归还或造成损坏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7)科学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有针对性地予以组织实施。在恢复重建过程中,地方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肇事方、受害公众等各利益有关方要各尽其责、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尽快完成突发环境事件恢复重建工作。

5.2评估与总结

(1)县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及环境事件事发单位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2)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编制环境事件总结报告。较大环境污染事件于应急终止后7日内,将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上报县政府。重大、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于应急终止后15日内,将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

①应急过程评价主要包括:环境应急过程记录、各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总结报告、现场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何种影响,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内容。

②污染损害评估:事发地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损害评估机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支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或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依法追究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

③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组织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事件调查组由事发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事件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件调查的政府指定,主持事件调查组工作。事件调查组对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调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依纪依法查处事件涉及有关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响应

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大中型企业应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保证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2资金保障

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保障本级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救助防护装备、应急监测装备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处理经费支出。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捐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专户管理,统一安排使用。

6.3物资储备与装备保障

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应急队伍要根据本预案要求,建立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物资储备,必要时可借调大型企事业单位及工业园区救援物资,增加必要的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储备,维护、保养好应急仪器和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技术状态,确保参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救助人员自身安全,及时有效地防止环境污染和扩散。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

6.4基本生活保障

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环境事件应急车辆征用及群众应急生活保障机制,保证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疏散转移群众、事发地群众有干净饮用水及无污染食品供应,确保群众正常有序的基本生活。

6.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工作,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医疗救治队和医疗中心的分布及其能力、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6.6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要制定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调动专业和社会资源参与运输保障,最大限度满足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并配合公安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环境突发事件发生时交通安全通畅。

6.7通信保障

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现场指挥部、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联络畅通。电信运营单位要将环境应急有关专业部门列入重要通信用户,保障应急通信。

6.8技术保障

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系统、决策支持与指挥调度的技术平台,包括建立和完善专家数据库及环境、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通讯技术保障系统等,实现各类资源的整合。

6.9风险普查与分析

有关职能部门要开展污染隐患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掌握全县环境污染隐患的种类、分布情况及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污染隐患(危险废物和放射源)的排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仓储污染隐患的排查;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领域污染隐患的排查;县林草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森林、林地、自然保护、农业资源及农业生态环境的隐患排查;县公安局负责爆炸物、剧毒化学品管理调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和尾矿库风险排查,做好预防突发地质环境事件的排查、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7.1.1宣传

深入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做好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解读、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防护知识的普及,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素质,提高社区、农村、企业等基层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1.2培训

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有计划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7.1.3演练

(1)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有关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负责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

(2)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明确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7.1.4应急能力评价

有关职能部门定期对本系统的应急机构设置、队伍建设、人员培训、预案演练、应急制度和程序、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等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考核和评价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

7.2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对环境应急机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制度。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①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未做好应急设备和设施日常维护及检测工作等情况,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②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7.4预案更新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况。

7.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7.6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附则

8.1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泄漏处理: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附录

呼玛县突发环境事件流程图

图片1.png

 

 

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序号

单位

电话

1

公安局

0457-3513910

2

纪委监委

0457-3560310

3

应急局

0457-3513119

4

交通运输局

0457-3513585

5

公安局交警支队

0457-3513842

6

消防大队

0457-8961711

7

住建局

0457-3500121

8

发改局

0457-3500623

9

工信局

0457-3500621

10

林草局

0457-3514206

11

农业农村局

0457-3513772

12

市场监督管理局

0457-3505010

13

文旅局

0457-3512370

14

水务局

0457-3513798

15

粮食局

0457-3517634

16

自然资源局

0457-3512268

17

卫健局

0457-3517011

18

人社局

0457-3512752

19

教育局

0457-3512179

20

财政局

0457-35133223

21

总工会

0457-3513976

22

气象局

0457-3512471

23

生态环境局

0457-3513985

24

营商局

0457-3514000

25

商务局

0457-3512930

26

民政局

0457-3500105

27

司法局

0457-3503018

28

宣传部

0457-3500205

29

团县委

0457-3500323

30

检察院

0457-3519950

31

法院

0457-3516107

32

政法委

0457-3500220

33

融媒体中心

0457-3513461

34

妇联

0457-3500616

 

呼玛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

2.2 各成员单位职责

2.3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1 预警监测

3.1.2 预警支持系统

3.2 预警分级及发布

3.2.1 预警分级

3.2.2 预警分级标准

3.2.3 预警启动与解除

3.2.4 预警信息发布

3.3 应急准备

3.3.1 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3.3.2 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3.3.3 核算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

3.3.4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Ⅲ级响应

4.1.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4.1.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4.1.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2 Ⅱ级响应

4.2.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4.2.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4.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3 I级响应

4.3.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4.3.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4.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4  区域应急联动

4.5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4.5.1  应急措施的执行

4.5.2  应急措施的监督

5 信息公开

5.1 信息报告

5.2 信息公开

6 指挥和协调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资源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7.4 制度保障

7.5 基础设施及物资保障

7.6 宣传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 宣传

8.1.2 培训

8.1.3 演练

8.2 预案修订

8.3 预案实施或生效

9 其他事项

10 名词术语定义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呼玛县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和应对能力,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预警防控环境空气污染,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2013〕504号);

(5)《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黑政发〔2014〕1号);

(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5〕24号);

(7)《大兴安岭地区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署办规〔2016〕4号);

(8)《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修改单;

(9)《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10)《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

(11)《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保大气函〔2018〕875号)。

(12)《关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黑环办发〔2022〕122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呼玛县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出现大气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处理工作。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县按照污染控制分区,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响应。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县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县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各责任单位根据本预案,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政府相关部门专项预案与本预案共同构成呼玛县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指挥部组成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主任和县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省驻大兴安岭地区监测中心、县气象局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成员的县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指挥部(简称县指挥部)。

2.2  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组织部负责根据专业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会同相关部门,就应对大气重污染天气工作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督导大气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相应预警、应急信息。

县监察委负责对由指挥部或县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在执行各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各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应急值守工作,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报告有关重污染天气的信息,下达发布各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指令,按规定办理需向上级政府上报的重污染天气有关情况信息;办理县政府有关重污染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督促落实县政府有关批示、指示。

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工业企业落实大气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减停产措施。

县教育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指导和监督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乃至停课等措施。

县公安局负责保障预警应急期间的社会稳定,制定并组织落实大气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

县生态环境局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预警系统;联合县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开展环境执法巡查、检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大气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方案,指导检查建筑工地围挡、冲洗、硬化、覆盖、喷淋、绿化及临时停工情况,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组织开展扬尘、抛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等污染源执法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督导落实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确保公共客运安全正常运行;负责高速公路及国省干线公路施工扬尘治理。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做好涉及森林、林地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火灾隐患的预防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开展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科学指导公众提高防护能力。

县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大气重污染天气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县发改局负责落实应急响应状态下的清洁能源调配、能源和电力保障工作,协调升级电力公司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等级下的减排目标,在确保居民水电气暖供应的原则下,根据政府发布的工业企业限(停)产序位和工业用电负荷需求降低情况,最大限度减少发电企业发电量,降低发电企业的污染物排放。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露天矿山的限(停)产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督导水利工程扬尘治理和河道、湖泊岸滩露天焚烧监管。

县商务局负责督导有关部门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加油站、储油库、油气车、油罐车的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进行督导检查。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广播电视信息发布工作,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期间广播电视新闻报道,营造有利于处置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予以严处。

县气象局负责向县应急指挥部和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县生态环境局进行空气污染预报会商,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省驻大兴安岭地区监测中心协助呼玛县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提供环境监测相应技术支撑。

各乡(镇)人民政府、韩家园林业局对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建立以乡(镇)、村(屯)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

2.3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接受县指挥部指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及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生态环境局有关大气重污染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省、地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3.负责与县应急指挥及其成员单位信息沟通;

4.负责下达发布各级大气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指令,向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1  预警监测

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报应整合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资源,环保部门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气象部门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分析预报。

3.1.2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服务平台建在气象局,作为全县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支持系统,做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实现资源共享。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  预警分级

按照《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保大气函〔2018〕875号)有关规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我县重污染天气划分3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Ⅲ级(黄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和Ⅰ级(红色)预警。取消原有的蓝色预警,改为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

3.2.2  预警分级标准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AQI小时均值>500将持续8小时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但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或AQI小时均值>500将持续16小时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但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 小时)及以上;或预测 AQI日均值达到 500。

上述AQI指数(空气质量指数)是指城市所有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AQI日均值数据。

3.2.3  预警启动与解除

1.预警启动。

(1)发布预警。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上述预警条件时,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呼玛县人民政府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2)发布程序与方式。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组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根据现状分析、预报信息,结合应急管控情况,进行综合研判。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县指挥部。

(3)预警级别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等因素发生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报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2.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AQI≤150),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县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根据现状分析、预报信息结合污染源管控情况决定是否可以解除预警,解除预警的决定向县指挥部通报。全县预警解除信息经县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

3.2.3  预警信息发布

根据上级发布的预警通报,县指挥部发布我县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县指挥部办公室通过以下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1)建立县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以短信或传真等方式向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企业发布预警信息。

(2)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3)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3.3 应急准备

3.3.1 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逐个排查本区域内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清单须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定期更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按要求将清单报上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3.3.2 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涉及的工业企业按照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方案须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情况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应急运输等措施。企业应当制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

3.3.3 核算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

减排基数应当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下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当分别达10%、20%和3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应当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3.3.4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将应急减排措施层层落实到具体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分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应急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对涉及民生保障、污染治理水平国内领先、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可免于执行应急停产措施,实施最大比例限产。

4  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Ⅲ级、II级和I级,与预警分级一一对应。

4.1  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当发布黄色(Ⅲ级)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响应措施: 县政府组织实施以下内容:

4.1.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4.1.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施工工地采取停工或其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1.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在全县范围内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减少土石方施工开挖规模,建筑拆除等施工必须采取有效的覆盖、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

(3)对纳入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制造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4)全社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2  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当发布橙色(II级)预警时,启动II级响应。

响应措施: 县政府组织实施以下内容

4.2.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4.2.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合乘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施工工地采取停工或其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5)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在大气污染城市范围内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每日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1次以上,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施工工地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刷粉、护坡喷浆、切割、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建筑垃圾运输车、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

(3)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对纳入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制造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5)全社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协调各乡(镇)、各部门响应措施的落实。

4.3  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当发布红色(Ⅰ级)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响应措施:县政府组织实施以下内容:

4.3.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建议停止大型露天活动;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4.3.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合乘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施工工地采取停工或其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在大气污染城市范围内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每日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2次以上,重点区域道路洒水频次增加4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施工工地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刷粉、护坡喷浆、切割、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建筑垃圾运输车、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砂石(堆)场、裸露土地增加洒水频次4次以上;混凝土、搅拌站、砂石场除供应抢险及特殊工艺工程外,停止作业;

(3)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国IV排放标准以下的柴油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本县公务用车停驶全部公务车辆的30%,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加大运力保障力度,城市公共交通全部免费运营;

(5)对纳入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制造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6)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

(7)进一步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地执法检查频次。

(8)全社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响应措施的落实。

4.4  区域应急联动

当《黑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大兴安岭地区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我县按照本应急预案内容,实施相应等级的减排措施。当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区(县)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县指挥部办公室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相关部门应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4.5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4.5.1  应急措施的执行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明确应急措施执行的程序和方式,按照程序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的时间、范围、通知方式等,并明确监督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部门和内容。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负责将接收到的空气质量预警信息、气象预报信息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在接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后向各县直部门及各乡(镇)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各乡(镇)各县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在接到预警级别后通知相关企事业单位做好准备。应急措施自通知下达后正式开始。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实施应急措施的企事业单位或部门,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将书面请示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暂缓实施。

4.5.2  应急措施的监督

在应急期间与应急响应终止后的10日内,采用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重点对重污染天气情况下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停驶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禁止露天焚烧和明火烧烤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5  信息报告及公开

5.1  信息报告

发生大气重污染天气之后,呼玛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向大兴安岭行署及行署指挥部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大气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污染物种类及可能持续的时间等基本情况。

5.2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大气重污染天气预警可能持续的时间、防范建议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和手机短信以信息发布、情况通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6  指挥和协调

县指挥部负责全县大气重污染天气的指导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本辖区大气重污染天气的相关指挥协调部门及职责。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资源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分管负责人及具体联络员,确保应急处置指令畅通。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保证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能迅速启动并落实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7.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应急响应、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经费,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指挥部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和媒体,建立各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7.4 制度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时,对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纳入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对未按照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约谈;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7.5基础设施及物资保障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根据我县的地域特点和通信保障工作的需要,有针对性的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尤其要加强小型、便携等适应性强的应急通信装备配备,形成手段多样、能够独立组网的装备配置系列,并加强对应急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确保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呼玛县重污染天气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与各企业突发环境时间应急预案联动,相关部门之间应资源共享、协调配合。

7.6 宣传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积极组织开展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县委宣传部要加强对新闻报道的统筹协调,加强舆论监督和导向管理。媒体要及时准确地发布相关信息,普及相关科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积极科学地应对大气重污染天气。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应急演练。本预案每年实时组织演练。

8.1.1  宣传

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大气重污染天气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8.1.2  培训

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有关类别大气重污染天气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大气重污染天气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8.1.3  演练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本预案每年实时组织演练。

8.2  预案修订

本预案至少每3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案修订: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省、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4)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开展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修订工作。

8.3  预案实施或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其他事项

(1)杜绝“一刀切”现象发生,强制性措施中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排放污染物,以及提高治污效率等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导重点行业企业分类制定并落实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对不可中断或中断周期超过24小时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提前指导企业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达到减排比例要求,其他行业按照应急减排清单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公共及自备煤电机组以及其他已备案的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应根据协同处置量核算最低生产负荷。

(2)在I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生态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非本市车辆(如有特殊需要也可实施限行)除外。

(3)当紧急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4)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

(5)各成员单位及各相关企业应参照本预案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

10  名词术语定义

空气污染指数(AQI):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各项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的影响,将常规监测的几种空气污染物浓度简化成为单一的概念性指数值形式,它将空气污染程度和空气质量状况分级表示,适合于表示城市的短期空气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针对单项污染物的还规定了空气质量分指数。参与空气质量评价的主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等六项。

附件:1.呼玛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

2.呼玛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

3.呼玛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图

 

 

解读地址链接:http://www.huma.gov.cn/xxgk/detail/content/630f0e9b7f8b9a0734507d1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