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陈明(执法证编号:231300170001)、刘晨(执法证编号:1305330008)对呼玛县十八站欧浦煤矿开展“节前”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安全检查一般隐患登记台账缺少一月份记录;2、安全隐患整改表(五落实)无煤矿负责人签字;3、安全隐患整改表(五落实)无隐患整改日期;4、安全文件处理单无责任人签字。
我局责令该企业对上述问题于2021年2月8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整改期间,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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