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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呼玛鹿鼎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7-08 来源: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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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呼玛鹿鼎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的文件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

为加强呼玛鹿鼎山机场净空保护工作,依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21)、《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规〔20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结合我县机场工作实际,制定本通告。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通告》包括总则、机场净空保护、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十八条。重点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呼玛县人民政府负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自然资源、住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公安、环保、农业、林业、畜牧、水务、气象、供电、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共同依法开展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管理工作。

2.加强净空保护管理。《通告》划定了呼玛鹿鼎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涉及我县的具体范围,明确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应进行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情形,禁止实施的行为。规定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新增物体和原有物体扩展、障碍物体清除的相关要求。

3.加强电磁环境保护。列明了电磁环境的保护区域及保护区域内禁止的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规定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通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三、文件执行范围

《通告》适用于呼玛鹿鼎山机场的净空区域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主要相关主体为呼玛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公安、环保、农业、林业、畜牧、水务、气象、供电、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四、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五、文件内容的重点、重要关键词的诠释、理解的难点、落实的措施要求

(一)文件内容的重点

1)呼玛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自然资源、住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公安、环保、农业、林业、畜牧、水务、气象、供电、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通告。

2)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根据民航技术标准规定的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要求划定,用于保证民用航空器在机场起飞和降落安全的空间范围。具体为呼玛鹿鼎山机场位于呼玛县呼玛镇七棵树以南、国道G331以西、古龙干河以东的林区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区域范围内。

3)关于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净空审核的情形的规定。

4)关于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高度复核及责任整改规定。

5)关于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种类。

6)关于机场扩建通告发布前,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清除规定。

7)关于机场扩建通告发布后,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清除的相关规定。

8)机场管理机构关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鸟害防范措施的相关规定。

9)关于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的范围规定。

10)关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毗邻地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施放、非正常运行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相关处置情形的规定。

11)关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的障碍物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有效性及障碍物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失效的处置规定。

12)关于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的规定。

13)关于机场管理机构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鸟害防范措施及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驱赶或其他必要的措施的规定。

14)关于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对疑似障碍物,组织测量和评估及确定属于障碍物的程序处置规定。

(二)重要关键词的诠释

《通告》所称净空保护区域,是指根据民航技术标准规定的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要求划定,用于保证民用航空器在机场起飞和降落安全的空间范围。

《通告》所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呼玛鹿鼎山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划定的用以排除非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包括无线电台(站)保护区域和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三)理解的难点

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确定

(四)落实的措施要求

1)呼玛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自然资源、住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公安、环保、农业、林业、畜牧、水务、气象、供电、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通告。

2)县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时,应要求其产权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同时向民航黑龙江监管局及呼玛鹿鼎山机场提供必要资料。

3)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竣工验收时,机场管理机构可以对建(构)筑物高度进行复核。如发现超过原审批高度,影响飞行安全的,由县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4)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通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六、新旧政策对比,或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如果之前出过类似文件)

七、有关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

八、文件需要释明的其他内容

九、解释机关及咨询电话

通告由呼玛鹿鼎山机场负责解释

电话:0457-3560157

呼玛鹿鼎山机场

20247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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