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乡村振兴局 省委农办 省财政厅
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部署要求,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方略,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等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要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竣革担行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
坚持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按产权归属落实后续管理责任。扶贫项目资产由地方政府负责统筹。根据不同类别扶贫项目资产属性,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机制。
坚持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三)目标任务
到2021年底,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各类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摸底,分级分类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做到底数清晰、权属明晰、管理责任明确,基本建立起运营管护规范、收益分配规范:资产处置规范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长效机制,防止扶贫项目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行。
二、主要措施
(一)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
1.扶贫项目资产范围。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持革命老区彩票公益金、行业扶贫资金和土地增减挂政策用于扶贫的资金等)、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捐赠、对口帮扶和定点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2.扶贫项目资产类型。包括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用于经营的建筑物、设施设备、货币资产、无形资产、集体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饮水工程设施、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等以及用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
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通过财政补助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的“雨露计划”、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庭院经济奖补等不纳入扶贫资产范围,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3.扶贫项目资产摸底。以县为单位,采取条块结合方式进行摸底,做到不重不漏。由县级政府统一组织各行业部门对照扶贫项目资产范围,对本部门实施的所有扶贫项目逐年逐个进行摸底,形成行业部门扶贫项目资产明细表。由乡镇组织所辖行政村对照扶贫项目资产范围,对各级财政投入、社会捐赠和定点帮扶等形成的到村、到户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摸底,形成村级扶贫项目资产明细表。由县级乡村振兴、党委农办、财政部门牵头,统筹协调行业部门与乡镇,对行业部门和村级扶贫项目资产明细表进行比对,比对出的差异数据由相关部门和乡镇与村进行核实确认,形成县级扶贫项目资产明细表,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4.摸底情况公示公告。对扶贫项目资产摸底情况进行公示公告,到村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由乡镇、村共同组织在村内公示,属于国有资产的由县级政府统一组织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5.录入信息系统管理。在11月底前完成扶贫项目资产摸底工作,并于12月15日前,按照扶贫项目资产明细表内容,由县级乡村振兴局组织乡村两级和有关部门将信息录入到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同步与“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相关内容进行比对,不具备条件的,采取线下比对,并出具比对报告,对出现差异的要进行核实并说明情况。
(二)有序推进确权登记。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登记入账,并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或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对其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经营性资产确权登记,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跨乡镇跨村实施的项目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按照资金投入比例或事先约定确定所有权比例,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原则上确权到村。公益性资产确权登记,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
对扶贫项目资产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登记程序为通告、调查、审核、公告、登簿、颁证。由县级政府组织相关不动产登记部门制定确权登记方案,向社会发布登记通告,不动产登记部门(或登记机构)开展实地调查,结合行业部门用途管制、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结果要在所在地政府门户网站及指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内,相关权利人对登记事项提出异议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级政府要依法登簿颁证。确权登记结束后,县级政府应组织各行业部门开展已确权资产账实清点,核对收支账目,开展资产移交。对账实不符、账目不清的,要理清账目后在移交。
(三)落实后续管理责任。市(地)政府(行署)要统筹指导和监督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县级政府要对本县域 内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行业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乡镇政府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村级组织要担负起监管责任。各级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四)规范后续管护运营。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引导受益主体参与管护,鼓励各地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自主决定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出租、投资入股等方式经营。实行直接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权利和责任,确定经营目标、监管机制和收益分配,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资产名称、数量、用途和承包、租赁价格、期限等,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所有,要及时入账核算。实行投资入股的,要通过参与制定所投资入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确定相应的职责权利,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对公益性资产,要加强后续管护,按照行业部门后续管理责任清单,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对供水等易损耗、易损坏的公益性资产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其参与管护和运营,自觉缴纳有偿服务和产品的费用。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五)规范收益分配使用。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分配方案要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分配方案需经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政府审核,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等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严禁采用筒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维护运营、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属于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六)严格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经乡镇政府核准、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七)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台账。各地在摸清底数、有序确权等上述程序基础上,分级分类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台账。
1.台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际投入、资产名称、购建年度、资产原值、座落地、建设单位、资产状态、资产属性、资产类别、资产形态、具体形态、所有权归属及占比、移交时间、管护运营单位及责任人、监管单位等信息。
2.台账类别。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3.分级建账。以县为单位,按照台账类别,依据台账内容,分别建立县级扶贫项目资产台账、行业部门扶贫项目资产台账、乡村两级扶贫项目资产台账。省、市两级将以2021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从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提取数据,作为全省、全市扶贫项目资产电子台账,今后按实际变化情况对上述时间节点台账进行更新,实现信息化管理。
(八)建立扶贫项目资产档案。各地要按照“一项资产一个档案”原则,建立扶贫项目资产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资产移交、资产确权、后续管理责任清单、后续管理制度、运营管护规范、收益分配机制、资产处置以及与之相关材料。扶贫项目资产档案管理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实施乡村振兴有效接工作中部署落实。市级负责本区域督导推进工作,对本区域负总责。县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部门及乡镇责任,成立以县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具体任务,列出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有序平稳开展工作。工作方案要抄报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其中按属地原则同步报市本级乡村振兴局、党委农办、财政局。各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乡村振兴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
(二)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的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告公示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
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常态化管理。省市要通过召开调度会、下发工作提示、督查检查、系统监测等方式对各地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扶贫项目资产摸底、确权及后续相关工作。每年 12 月底前,市级要汇总本区域各县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形成工作总结上报省乡村振兴局。
(四)坚持问题导向。各地在扶贫项目资产摸底过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对扶贫项目资产存在闲置、收益率低、经营不景气以及发现的相关问题,要立行立改、真改实改,及时整改到位,坚决杜绝视而不管、久拖不决的现象发生。要建立扶贫项目资产跟踪监测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早预警、及时介入,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行。
(五)总结推广经验。各地要探索完善扶贫项目资产长效管理措施,通过整合资源和力量、衔接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水平。及时总结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大力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社会广泛参与、群众积极支持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印发后,原黑龙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扶组字(2020)15号)同时废止。